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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航福建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机场净空管理和电磁环境保护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航福建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机场净空管理和电磁环境保护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12〕3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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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民航福建安全监管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机场净空管理和电磁环境保护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机场净空管理和电磁环境保护的意见

  民航福建安全监管局

  (二○一二年三月)

  为贯彻落实《民航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我省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净空管理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保障民用航空飞行安全,推动我省民航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驻场单位编制、修订机场地区总体规划。运输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场地区总体规划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统筹安排。机场管理机构应组织有关驻场单位编制机场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机场地区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机场净空保护和飞行安全的技术规范要求。机场区域的土地使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机场地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各民用机场所在地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标准确定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并向社会公布。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最新的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报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备案。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应当纳入当地城市总体规划进行统一管理。

  三、在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实施的建设项目,应当满足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要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可能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项目审批,应当征求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当地民用航空管理机构的意见。在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设置、使用非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在征求民用机场所在地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意见后,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批。禁止在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从事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活动。

  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