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服务行为的通知
闽人社文〔2012〕30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1979-2014年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闽人社发〔2017〕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在闽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
为提高企业年金管理效率,规范企业年金市场运行秩序,根据《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
企业年金集合计划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 人社部发〔2011〕58号)以及《
关于印发企业年金计划管理合同指引的通知》 ( 人社部函〔2012〕92号)等规定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规范签署企业年金计划管理合同
(一)企业年金方案的委托人可以选择建立单一计划或参加集合计划,但只能选择一个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严禁将企业年金基金分拆建立多个单一计划或参加多个集合计划。
(二)委托人选择建立单一计划的,应确定一个受托人并签订《受托管理合同》。《受托管理合同》签订后,受托人方可选择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并分别与之签订《账户管理合同》、《托管合同》和《投资管理合同》。其中受托人是法人受托机构的,《受托管理合同》、《账户管理合同》、《托管合同》和《投资管理合同》均应严格按照《企业年金计划管理合同指引》(管理合同指引可从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下载)的内容签署,存在个性化需求的,应在合同报备时书面说明。
(三)委托人选择参加集合计划的,应向受托人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关于××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复函》原件,并与受托人签订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受托管理合同》,委托人和受托人不得通过补充协议等形式修改经过备案的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合同内容。
二、 严格执行基本服务和收费标准行业自律公约
(一)各在闽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应严格按照《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基本服务和收费标准行业自律公约》(附件1)提供服务、收取费用。
(二)已在执行的管理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保持不变。新签合同、合同到期后重新续签的,基本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应严格按照行业自律公约执行,否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予通过合同备案。
(三)行业自律公约收费标准规定受托管理费、托管费、投资管理费均为年度费率,按日计提管理费时应将年度费率折算为日费率,日费率为年度费率除以当年实际天数(365天或366天)。
三、 按规定履行合同备案
(一)受托人与委托人签订企业年金单一计划《受托管理合同》,受托人与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签订企业年金计划管理合同,应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备案通过获得计划登记号后,方可进行市场化运作。
建立企业年金单一计划后,发生企业年金计划名称变更、更换管理人、调整管理费率、改变合同主要内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