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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其他居民年老奖励政策的通知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其他居民年老奖励政策的通知
青西新管办发〔2018〕137 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关于公布2022年西海岸新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2年12月12日规定,保留,继续实施,直至有效期届满或出台新文件等原因失效。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管区,管委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调整规范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通知》(青黄政办发〔2016〕21号)的有关规定,为更好的保障独生子女父母权益,按照青岛市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调整城镇其他居民年老奖励政策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镇其他居民年老奖励政策

(一)对于户籍在本区,2016年1月21日前办理退休,曾在单位工作过、退休时没有正式单位的独生子女父母,可参照企业退休人员,按照退休时上一年度青岛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领取年老一次性奖励。

(二)对于户籍在本区,2016年1月22日后办理退休,曾在企业工作过,退休时没有正式单位的城镇失业无业独生子女父母,可参照企业退休人员,按照退休时上一年度青岛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领取年老一次性奖励,也可在达到60周岁时参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每年领取年老奖励。

(三)对于户籍在本区,未在企业工作过的城镇无业独生子女父母,可在达到60周岁时参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每年领取年老奖励。

二、其他需明确事项

(一)符合本文件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城镇其他居民,经承诺可按规定自愿选择其中一种奖励方式,选择后不得更改。

(二)按照退休年度,分步落实自愿选择年老一次性奖励的城镇其他居民奖励待遇(具体为2019年兑现2016、2017年度;2020年兑现2018、2019年度;2021年兑现2020、2021年度;

2022年以后每年兑现当年度)。

(三)办理退休手续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户籍迁入本区的城镇其他居民,按照本文件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政策。办理退休手续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户籍迁入本区的城镇其他居民,如果户籍迁出地有政策涵盖,不重复享受本区年老奖励相关政策(独生子女父母户籍迁入本区前享受奖励扶助或年老奖励

(参照奖扶)政策,迁入本区后可接续享受);如果户籍迁出地无政策涵盖,按照本文件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政策。

(四)对于2016年1月22日后,已按参照奖励扶助标准落实年老奖励金又依据第一条第二款选择年老一次性奖励的城镇失业无业独生子女父母,已领取的年老奖励金按规定予以扣除后补差。

(五)城镇其他居民身份应依据其投保记录,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界定。

各镇(街道)、区财政部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等要把调整城镇其他居民年老奖励政策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强化工作措施,严格执行政策标准,确保落实到位。

本通知自2019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月31日。本通知实施期间如遇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调整的,按新的规定执行。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办公室

2018年12月17日




《关于调整城镇其他居民年老奖励政策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目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省、青岛市相关工作要求,更好的保障独生子女父母权益,提高群众满意度。

  二、出台背景

  2016年1月22日,《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