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1-12-06 青政办发〔2011〕3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关于印发青岛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 青政发〔2020〕18号)规定,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工作,增强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物资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按其规定做好相应的应急物资储备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物资,是指为预防和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所必需的保障性物资和装备,主要分为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的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三大类。
第四条 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维护稳定,统筹协调、突出重点,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拓展形式、节约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青岛市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应急物资储备工作。负责研究建立全市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制度,确定市级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分工,审核市级重要物资储备的品种、数量以及经费保障等;负责统筹全市应急物资的调配,协调与邻近地市的应急物资协作,根据需要向上级政府请求应急物资支援等。
第六条 市政府应急办负责指导、检查全市应急物资储备工作,重点检查各单位的物资储备管理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物资储备情况、工作机制建立完善情况;配合市监察、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监督检查应急物资储备专项经费使用情况。
第七条 市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能,分别承担市级应急物资储备任务,并按照国家和上级部门规定,建立本单位或本系统的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和管理体系。
(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将应急物资储备纳入全市发展规划,负责粮食、食盐等重要商品的计划管理和有关协调工作。
(二)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成品油、电煤等重要应急物资的紧急调度,负责协调安排本地企业生产简易食品、帐篷、棉衣、棉被等救灾物资,负责协调相关单位做好灾区或事发地应急通讯保障等工作。
(三)市公安局负责交通事故处置、消防救生、反恐、防爆等应急物资储备。市应急救援支队负责以灭火救援为主的应急物资储备。
(四)市民政局负责救灾生活必需品等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五)市城乡建设委负责城市防汛、防风暴潮和大雪、冰冻灾害等应急物资的储备;负责处置突发事件所需大型机械设备的储备。
(六)市国土资源房管局负责地质灾害类应急物资的储备。
(七)市市政公用局负责供水、供暖、供气、排水等应急物资的储备。
(八)市交通运输委负责应急物资运输、公路抢险除险所需工程机械等应急物资的储备。
(九)市农委负责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农作物种子、化肥等应急物资的储备。
(十)市水利局负责防汛抗旱类应急物资的储备。
(十一)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海洋灾害、渔船遇险救助等应急物资的储备;负责水生动植物病害防治、渔业安全生产所需应急物资的储备。
(十二)市林业局负责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与防控应急物资的储备。
(十三)市商务局负责城市生活必需品政府储备的综合协调及猪肉、蔬菜等“菜篮子”应急物资的储备;负责协调方便面、盒饭、饼干、矿泉水等应急救援基本生活物资的调度。
(十四)市卫生局负责统筹协调各类应急药品、救护设备、疫苗及相关防护物资的日常储备。
(十五)市环保局负责环境污染事件监测、调查、处置所需应急物资的储备。
(十六)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物资的储备;负责协调和指导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工矿企业建立必要的应急自救物资及设备储备。
(十七)市人防办负责防空通信警报预警应急装备的储备;负责处置人防工程事故所需应急物资的储备。
(十八)市粮食局负责市级粮食、食用植物油等应急物资的储备。
(十九)市盐务局承担食盐储备行政管理责任,负责全市食盐的应急储备。
(二十)市畜牧兽医局负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物资的储备。
(二十一)市地震局负责地震灾害监测预警应急物资的储备。
(二十二)市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监测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