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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2016年版】

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2016年版】

财会[2016]12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各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适应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需要,规范政府存货、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制定了《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政府会计准则第 3 号——固定资产》和《政府会计准则第 4 号——无形资产,现予印发,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实施范围另行通知。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1.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2.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

3.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

4.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

财政部
2016年7月6日


政府会计准则第 3 号——固定资产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 披露,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固定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为满 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使用年限超 过 1 年(不含 1 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 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一般包括房屋及构筑 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年限超过 1 年(不 含 1 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用具、装具等, 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

第三条 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保障性住房、 自然资源资产等,适用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确认

第四条 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确认:(一)与该固定资产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者经 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条  通常情况下,购入、换入、接受捐赠、无偿调入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验收合格时确认;购入、 换入、接受捐赠、无偿调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 产安装完成交付使用时确认;自行建造、改建、扩建的固定 资产,在建造完成交付使用时确认。第六条 确认固定资产时,应当考虑以下情况:(一)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年限或者以 不同方式为政府会计主体实现服务潜力或提供经济利益,适 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且可以分别确定各自原价的,应当 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二)应用软件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 应当将该软件的价值包括在所属的硬件价值中,一并确认为 固定资产;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应当将 该软件确认为无形资产。(三)购建房屋及构筑物时,不能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房 屋及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全部确认为固定 资产;能够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 权部分的,应当将其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确认为固定资 产,将其中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确认为无形资产。第七条 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后续支出,符合 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不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费用或者相关资产成本。将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应当 同时从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中扣除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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