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渝财综〔2008〕10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财法〔2017〕4号)规定,继续施行,其中有效期届满的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重新起算。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

为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加大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力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书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财综〔2007〕26号)等相关规定,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经财政部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重庆市财政局     
二OO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附件

重庆市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及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书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财综〔2007〕26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06]97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以下简称库区基金)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中大中型水库是指我市行政区域内装机容量在2.5万千瓦及以上有发电收入的水库和水电站。

跨市辖区大中型水库的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按照财综[2007]2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库区基金征收标准,根据大中型水库和水电站机组实际上网销售电量,按8厘/千瓦时的标准征收。

第五条  应缴纳库区基金的大中型水库和水电站应在每月终了后7日内,按规定上缴库区基金。

第六条  库区基金由市财政局负责征收。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