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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公务员局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高校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公务员局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高校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人发〔2012〕20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1979-2014年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闽人社发〔2017〕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设区市公务员局、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党群工作部、社会事业局,省直有关单位,各高等院校: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高校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 闽政〔2012〕47号),我们研究制定了《福建省高校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各高校要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高校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和本实施办法,制订本校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实施方案,并报省教育、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后实施。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和省教育厅人事处。

  
   福建省公务员局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
 

                 2012年12月26日

     福建省高校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高校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 闽政〔2012〕47号),全面推进高校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工作,特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深化高校人事制度改革,全面实行高校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完善学校自主用人、教师自主择岗、政府依法监督的高校用人制度,形成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人尽其才、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充分调动高校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相结合、相配套,实行评聘合一。
2.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3.坚持专家评价、业内评价、分类评价、综合评价相结合,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
4.坚持以人为本和公开、公平、公正,充分保障教师等各类人员平等参与竞争的机会和相应权益。
5.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切实维护学校安定和教师队伍稳定。
二、实施范围与对象
全省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中,教师、自然科学研究、实验技术和社会科学研究(教育管理)等人员(简称“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实行聘任制。
三、高等学校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
(一)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教书育人。对思想政治表现差、违背教师职业道德且造成不良影响的教师等人员,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学校不得聘任其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
2.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不含自然科学研究、实验技术和社会科学研究<教育管理>等人员)。身心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3.具备本学科较系统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以及履行相应职务岗位职责的教育教学能力、科学研究能力、实验技术能力和社会服务能力。
4.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等任务,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均合格以上。教授、副教授原则上每年应系统承担一门及以上本、专科生基础课或专业课(含专业基础课)。
5. 学历、学位、任职年限、外语能力、继续教育等条件要求,按照《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实验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6. 高级职务人员除应当具备以上基本任职条件外,还应具有本学科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和较强的科研能力,论文或者著作达到较高水平或者有较显著的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在教育教学改革、学科发展创新、社会服务等方面作出较大成绩。
(二)高等学校应根据所承担的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工作任务、加强教师等队伍建设需要,以及不同类型教师等人员的岗位职责和工作特点,结合学校实际,制定不同类型、不同层次教师、自然科学研究、实验技术和社会科学研究(教育管理)等专业技术岗位的具体聘任条件。学校还可对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基础课、公共课、术科教师专门制定符合岗位特点的聘任条件。
(三)非高等学校教学人员应聘相应教师职务岗位,须经过一年以上高等学校教学实践后,按拟聘职务的任职条件和程序实施聘任。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及设有临床教研室的教学医院,在临床教学岗位的高级卫生技术人员,符合相应教师职务任职条件,且承担临床教学工作1年以上,可聘任相应教师职务。
(四)在教育教学改革、技术创新和创造、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以及在产学研合作等社会服务工作中成果特别突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别显著的教师等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聘任相应的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各高等学校应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四、聘任组织及职责
高校自行组建聘任组织,在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基本任职条件的基础上,自主设定聘任条件,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自主聘任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
(一)聘任委员会
学校聘任委员会由学校领导、学术委员会负责人、人事、教学、科研等职能部门的负责人,以及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组成。人数不少于7人,聘委会人数应为奇数。聘委会主任一般由学校主要领导担任,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由学校经过民主程序产生。
学校聘委会负责学校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决定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人选,研究处理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中的有关重要问题。
学校聘委会一届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任期届满,根据具体情况组成新一届聘任委员会。
(二)学科评议组
校学科评议组原则上应参照国务院学术委员会和教育部制定的学科、专业目录中的一级学科组建;也可以根据学科发展需要,经专家论证后组建涵盖若干相关学科专业的评议组。
校学科评议组由本学科领域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高级职务评议组成员不少于7人,其中具有高等学校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少于二分之一。评议正高级职务的由本专业具有正高级职务的在职人员组成;评议副高级职务的由本专业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务的在职人员组成,其中正高级职务专家不少于二分之一;评议中级职务的由本专业具有高、中级职务的在职人员组成,其中高级职务专家不少于二分之一。
校学科评议组应由校内外专家担任。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高级职务学科评议组校外专家聘请比例由学校自行确定,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高级职务学科评议组校外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一,其他学科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校学科评议组负责对应聘人员的学术水平和技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