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HUI.NET®提示:根据《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2019-12-19)规定,决定保留,有效期至2024年11月30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执行《威海市地名管理办法》等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威政发〔2024〕12号)规定,继续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养护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威海市城市规划区及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汪疃镇、苘山镇范围内的城市道路养护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内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 威海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市区城市道路养护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道路养护标准的制定和考核,指导城市道路养护管理工作。
环翠区、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道路养护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各自城建管理范围内的城市道路养护管理工作。
公安、财政、城管执法、住房保障房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道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道路养护管理主要包括城市道路的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及防滑、排水等养护作业。
第六条 市区城市道路养护实行分区管理,执行市区城市道路养护标准。
第七条 城市住宅小区内的道路养护管理,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所需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全体业主承担。
第八条 各区城市道路养护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权和管理范围,建立和完善城市道路养护管理档案,明确养护管理目标。
第九条 由各区城市道路养护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养护管理的道路,应按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养护单位。招标工作由各区城市道路养护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和管理范围自行组织。
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加强对招标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参加城市道路养护投标的企业,应具有3级以上城市道路工程施工资质,并在技术、设备等方面满足城市道路养护需要。
第十一条 各区城市道路养护主管部门应与中标的养护单位签订城市道路养护合同,养护期一般为1年。
第十二条 城市道路养护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为1年。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养护单位负责保修。
第十三条 养护单位应按照《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范》、《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的要求,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和维修,安排专人负责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应及时修复。
第十四条 部分城市道路养护工程因气候、温度等条件限制不能组织实施的,养护单位应及时采取相关补救措施,保障城市道路安全畅通。
第十五条 城市道路养护工程施工时应在施工现场设置养护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保障行人和交通车辆安全;城市道路养护专用车辆应当使用统一标志;执行任务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不受行驶路线和行驶方向的限制。
第十六条 养护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应急预案,确保在雨、雪等恶劣天气及重大公共活动和重要接待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