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集体协商争议协调处理办法》的通知
沪人社关发(2011)4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延长部分社会保险类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 沪人社规〔2021〕8号)规定,有效期至2026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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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08-04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下发的《关于深入推进集体合同制度实施彩虹计划的通知》与《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企业联合会(市企业家协会)关于本市全面推进集体协商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文件精神,有效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本市建立集体协商争议协调处理制度。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配备不少于两名集体协商争议协调员,负责受理、调处本辖区内发生的集体协商争议。现将《上海市集体合同协商争议协调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在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中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八月四日
上海市集体协商争议协调处理办法
为公正及时处理集体协商争议,规范集体协商争议调处程序,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依据《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
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
集体合同规定》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适用集体合同制度的用人单位管理方与职工方为签订或者变更集体合同,在协商过程中,因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发生争议,一方或双方提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受理。
二、受理及管辖
用人单位的集体协商争议受理由用人单位住所地的区县人力资源行政部门管辖。
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争议受理由区域性、行业性协商主体的单位所在地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集体协商争议调处工作的指导,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可参与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的集体协商争议研究和调处。
三、申请受理
(一)申请人为单位或组织的,应书面委托1-3名代表,填写提交《集体协商争议协调处理申请表(单位或组织)》(附件1-1),载明争议事实,申请协调处理的事项,并提供以下材料:
1.单位或组织的委托书;
2.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争议的企业代表组织提供企业代表组织的相关主体证明材料;
工会提供工会法人证书(或者工会委员会成立批复)复印件;
其它适用集体合同制度的单位提供相关主体证明材料;
3.一方发出签订集体合同协商请求的书面证明材料;
4.上级工会与上级企业代表组织就集体协商争议进行合理性判断并反馈相关意见的书面证明材料。
(二)申请人为职工一方的,应由职工协商代表书面委托1-3名职工代表,填写提交《集体协商争议协调处理申请表(职工代表)》(附件1-2),载明争议事实,申请协调处理的事项,并提供以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