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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州市市区自行车和摩托车停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州市市区自行车和摩托车停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榕政综〔2007〕32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榕政〔2013〕10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榕政〔2014〕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市区自行车和摩托车停放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7年10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颁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十二月四日

福州市市区自行车和摩托车停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区自行车(含电动自行车,下同)、摩托车停放管理,保持整洁优美、文明有序的市容交通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市区人行道、公共场地(含建筑物规划红线内向社会开放使用的临街空地)设置的自行车、摩托车(以下简称“两车”)停放点管理。 “两车”停放点分为代管点和非代管点,代管点供骑车人寄存,专人收费代管;非代管点供骑车人免费停车。


第三条市、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是“两车”停放管理主管部门,负责“两车”停放点的执法检查,查处擅自设置停放点、不按规定停放车辆等违法行为。 公安交通、建设、价格、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按下列职责分工,共同做好辖区“两车”停放管理工作: (一)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两车”停放点设置规划,并组织施划相应的停放标志标线; (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两车”停放点招投标工作; (三)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定“两车”停放点收费标准,查处乱收费的违法行为; (四)税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两车”停放点收费票据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具体负责“两车”停放点日常管理工作,与代管点经营权中标者签订承包合同,与非代管点管理者签订管理合同。


第四条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建设、城管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编制“两车”停放点设置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两车”停放点设置规划按照以下要求编制: (一)代管点、非代管点按一定比例分别设置,临街商店、宾馆、酒楼和娱乐场所等单位门前人行道、公共场地或者“两车”停放量多的其他场地可设置代管点,实行有偿代管; (二)在主次干道施划停放点后应留有4米以上(含4米)人行道供行人通行; (三)非主次干道原则上宽度4米以下人行道不设置“两车”停放点,4米以上只设单排停放点。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规划擅自设置“两车”停放点。


第六条规划设置的“两车”停放点停车标志标线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标准施划后投入使用,标志标线应保持清晰明显。


第七条规划设置的“两车”收费代管点经营权实行招投标,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规范程序组织市城管执法、公安交通、价格、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招投标活动,监察、公证部门参与监督。


第八条代管点经营权中标者应与各区人民政府指定的管理单位签订承包合同,明确合同双方职责和违约责任。 代管点经营权招投标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专项用于“两车”停放管理和基础设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