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通知
东政发〔2018〕2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东营市司法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第九批)》规定,截止2020年10月31日,现行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全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需要,根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通知》(鲁政发〔2018〕2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制度内容
(一)救助对象。坚持“就近就便、救早救小、应救尽救和公开公正”原则,对符合条件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以下统称残疾儿童)实施康复救助。救助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东营市常住户口或居住证的法定年龄儿童;
2.具有专业诊断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残疾或疑似残疾证明;
3.具有相应康复适应指征或经定点康复评估机构评估有康复潜力;
4.监护人有康复意愿并保证受助儿童接受规定时间的康复训练。
(二)救助方式。对在定点康复机构内集中开展康复训练的残疾儿童实施康复训练救助;对有辅助器具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免费实施基本型辅助器具配发救助;对有人工耳蜗植入手术和肢体矫治手术需求的残疾儿童实施手术救助。鼓励基于更好实施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的救助模式创新。
(三)救助标准。听力、视力、言语残疾儿童在定点康复机构内集中康复训练救助时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智力残疾、脑瘫、孤独症儿童在定点康复机构内集中康复训练救助时限每年根据康复评估结果核定。残疾儿童一年内在定点康复机构集中康复训练达到10个月以上的按每人每年15000元的标准救助;康复训练达到3个月以上,不足10个月的按每人每年5000元标准救助。鼓励有条件的县区和市属开发区适当提高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标准。
(四)救助申请审核。残疾儿童监护人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县级残疾人工作机构提出申请。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等代为申请。县级残疾人工作机构按照“一次办好” 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审核。
(五)救助实施。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由其监护人按照就近就便原则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的康复训练服务。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每年9月至10月为集中报名阶段,集中康复训练时间为当年11月1日至次年10月31日,每年集中康复训练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0个月,每月平均按22天计。对有辅助器具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由县级残疾人工作机构按规定免费配发基本型辅助器具。人工耳蜗植入、肢体矫治手术救助,由市、县级残疾人工作机构初筛,按程序报省残联审核确定后,统一到省定点医院实施手术救助。
(六)救助费用结算。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组织康复救助的残疾人工作机构审核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定期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经批准我市残疾儿童在外地定点康复机构康复训练的,所发生康复服务费用由残疾儿童监护人凭发票等缴费单据回康复救助申请地残疾人工作机构审核后支付。所有康复救助费用结算均与残疾儿童实际接受康复服务时间挂钩,实行动态管理。
二、完善保障措施
(一)做好残疾筛查。残联、卫生健康等部门要定期开展残疾儿童筛查,建立健全早期筛查机制,完善筛查档案,对残疾儿童康复需求情况进行实名制管理,将筛查出的残疾儿童纳入每年动态更新数据调查范围,按规定做好康复救助及转介等康复服务。
(二)做好康复教育衔接。教育、卫生健康、残联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落实特殊教育学校与医疗、康复机构合作制度,探索学校、医院、康复机构间资源共享的途径和方法,对残疾儿童、学生实施有针对性的特殊教育和康复训练,全面推进医教康教结合工作。
(三)加强与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衔接。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对已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范围或其他救助项目工程的残疾儿童康复项目,由医保或其他救助项目资金按规定支付,支付后的救助对象自负部分再由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据实给予结算补助,但不得超过我市最高救助标准。
(四)加强经费保障。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康复救助资金在中央、省财政补助的基础上,由市、县两级财政共同解决。鼓励有条件的县区和市属开发区对在训残疾儿童发放送训补助、购买综合责任险等商业保险,提高受助儿童康复保障水平。鼓励社会资金投入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
(五)加强定点康复机构建设。各县区和市属开发区要根据本辖区残疾人数量、分布状况、康复需求等情况,举办公益性康复机构,并将康复机构设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鼓励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特殊教育学校、儿童福利机构等各类开展康复业务的机构申请成为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康复机构建设,鼓励多种形式举办康复机构。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康复机构和政府举办的康复机构在准入、执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非营利组织财税扶持、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执行相同的政策。
(六)加强人力保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康复人才教育培训工作,制定康复骨干人才培养计划,依托康复院校、康复技术指导中心等开展多种形式的残疾儿童康复专业培训班,提升残疾儿童康复专业人才的服务能力与水平。县级残疾人工作机构要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办队伍建设,安排专人负责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核、统计等工作,确保任务明确,责任到人。
(七)做好绩效评估。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过程实时监测,对接受救助的儿童评定康复效果,提高康复救助规范化水平。定期组织开展康复救助项目绩效评估工作,建立阶段评估和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