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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潍政办发〔2017〕4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潍政发〔2019〕11号规定,将该办法中的“农业主管部门”统一修改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中的“林业、园林、住房城乡建设、卫生、粮食、出入境检验检疫、烟草专卖等系统”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园林、住建、卫健、农业农村、海关、烟草专卖等系统”。
  第十五条中的“农业、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环境保护、林业等部门”修改为“农业农村、公安、应急、市场监督、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

USHUI.NET®提示:根据《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通知》 ( 潍政发〔2023〕3号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至2028年5月10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潍坊市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2月13日市政府第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7日

潍坊市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的监督管理,规范经营使用秩序,严控经营使用范围,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畜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潍坊市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按照农业部公布的禁用、限用农药实行。
第三条 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市属开发区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的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做好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的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国家限制使用农药实行统一采购、统一储备、统一防治、统一监管,定点经营,实名购买。
第六条市、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种植区域、种植结构和生产方式等因素和限制使用农药的使用需求,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本着“自愿申报、严格标准、程序公开、公正遴选”的原则,按照公开招投标的方式,确定全市限制使用农药定点储备经营单位。
第七条 除定点储备经营单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储备和经营限制使用农药。
禁止流动经营限制使用农药。
禁止利用互联网经营限制使用农药。
第八条定点储备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并取得农药经营许可的法人单位;
(二)具有熟悉限制使用农药相关专业知识和病虫害防治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有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
(三)具有明显标识的销售专柜、仓储场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
第九条定点储备经营单位应当做到:
(一)为农药使用者提供用药指导,并逐步提供统一用药服务;
(二)分支机构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应当符合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规定;
(三)储备、经营属于危险化学品农药的,应当同时具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
第十条定点储备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申请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并满足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有关规定。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储备经营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9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续。
第十一条建立使用电子追溯信息平台,对限制使用农药从购入、销售至使用进行全程监督。
定点储备经营单位应当使用进销货电子台账,进货台账如实记录储备、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名称、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生产企业和供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批号、质量保证期等内容;销货台账应详细记载农药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购买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方式、批号、防治作物(对象)、购货日期等内容。销货时,属于单位购买的,应当要求购买者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和购买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属于个人购买的,应当要求购买者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并说明合法用途。
第十二条农药生产企业、定点储备经营单位应当回收农药废弃物,防止污染环境和中毒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条定点储备经营单位应当为限制使用农药使用者提供统一防治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