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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审计结论落实工作规定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审计结论落实工作规定的通知
潍政发〔2020〕1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通知》 ( 潍政发〔2023〕3号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保持不变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

  《潍坊市审计结论落实工作规定》已经2020年9月2日市政府第六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潍坊市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潍坊市审计结论落实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理顺工作关系,加强工作配合,促进审计结论落实,维护财经法规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山东省审计结论落实工作暂行规定》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定。

  第二条 审计机关和财政、税务、纪检监察、公安、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审计结论提出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第三条 审计机关、有关部门和被审计单位办理、落实下列审计结论适用本规定:

  (一)审计决定书;

  (二)审计移送处理书;

  (三)审计建议书。

  第四条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

  第五条 审计机关对审计发现的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问题,应当依法作出审计移送处理书,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条 审计、财政、税务、纪检监察、公安、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落实审计决定的工作机制,建立审计结论落实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审计决定中涉及上缴财政资金的,涉及追缴税款、滞纳金的,涉及收缴国有资产收益的,除被审计单位已准备缴纳以及审计机关认为被审计单位能够落实的外,审计机关在对被审计单位作出审计决定书的同时,应当向财政、税务、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发送审计文书,由财政、税务、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收缴落实。

  财政、税务、纪检监察、公安、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内部应当明确协助落实审计决定的主管机构。

  第七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决定,并将依法应当缴纳的款项及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和罚款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和国家有关规定缴入相关账户。

  被审计单位应当自审计决定书生效之日起60日内,将审计决定书的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并附有关执行凭证及资料。

  第八条 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依法下达审计决定书并责成被审计单位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决定书,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入库预算级次及时收缴入库。

  被审计单位应当自审计决定书生效之日起60日内,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并附有关纳税凭证。

  第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自审计决定书执行期满之日起60日内,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其执行。

  第十条 对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被审计单位,审计机关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与同级财政有拨款关系的,由财政部门在预算安排和预算调整时抵缴。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移送财政、市场监管、住建等主管部门对有关单位给予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