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等三部门关于落实征地补偿费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榕政办〔2004〕5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榕政〔2011〕9号)规定,在2007年1月1日前颁布实施的文件继续有效至2012年12月3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琅岐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联合制定的《关于落实征地补偿费管理的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财政、农业、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跟踪监督,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关于落实征地补偿费管理的若干意见
市国土资源局 市财政局 市监察局
(二○○四年三月五日)
根据省政府闽政〔2004〕2号及市人民政府榕政综〔2004〕45号文件精神,现就落实征地补偿费的管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设立征地补偿费资金专户问题
为适应需要,设立市财政征地补偿费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为福州市商业银行营业部,收入户账号:350011611020111016988;支出户账号:350011611020111017008。
该专项资金为专款专用,根据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由国土资源与财政部门共同监管,专项使用。
二、关于征地补偿费的落实到位问题
用地业主单位或征用土地的承代办部门经用地规划选址确定,报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土地预审,持以上文件到计划部门申请立项后,送国土资源部门进行用地申报时,应将土地征用费总额的50%汇入以上收入账户,国土资源部门予以进行征用土地的申报工作。项目征用土地报经有权机关批准后,由国土资源部门通知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