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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工信规〔2025〕2号
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厦门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25年4月21日

 

厦门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市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厦门经济特区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支持专精特新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办规〔2024〕11号)和国家、省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中小微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国家相关部门出台新划分标准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所称各称号企业均为称号有效期内企业。为进一步优化我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体系,我市支持专精特新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中的“专精特新‘小巨人’后备企业”名称调整为“重点支持的优质中小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从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结构调整及优化,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中小企业获得本专项资金的项目补助,可同时享受其他市级资金补助。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遵循科学、公正、公开和效率的原则,并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审计。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市工信局和市财政局共同负责管理。

  第六条  本专项资金不支持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消防)、偷漏税等情形,具体以“信用中国”“信用厦门”2个平台查询结果为准。

第二章  支持方向及标准

  第七条  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

  (一)对首次获得专精特新“小巨人”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二)对入选重点支持的优质中小企业的,根据主营业务、研发创新、知识产权等综合指标,按照绩效考核结果分三年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

  (三)对重点支持的优质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购买数字化改造相关的软件、网关、路由等必要的数据采集传输设备开展数字化改造,改造后数字化水平达到二级以上的(按照工信部最新的《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指标》认定),按其数字化改造实际投入资金最高3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二级最高补助20万元、三级及以上最高补助25万元。

  (四)对参与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单张保单保险费率7‰以内部分的保费,按企业实缴保险费用40%给予补贴,单家企业最高30万元。

  (五)对优质中小企业(含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获得管理咨询专业化服务的项目,按企业为获得该项服务实际发生费用总额给予最高50%的补助,每个企业每年补助额最高30万元。

  (六)对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金属制品业等领域的规下工业企业(按我市公布的产业调整领域),年营收增速达到15%及以上的给予银行贷款贴息,贴息金额最高可达企业上一年度实际支付利息的30%,每个企业每年贴息额度最高10万元。

  (七)开展大中小融通创新工作。支持我市行业协会结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订单采购、技术研发、贷款融资、人才引进等需求开展大中小企业融通对接活动,对参会企业、高校科研院所、金融机构等单位数量100家以上规模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贴。

  第八条 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

  (一)支持产业集群发展。对获评国家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的,结合产值、研发、数字化等绩效考核结果分3年给予集群运营单位最高200万元资金支持。

  (二)支持培训服务。 包括创业培训、中小企业经营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培训、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培训。资助标准每人次(天,8学时)最高600元,用于对培训机构承办培训的授课(含参访)、教材、场租、管理费等费用的资助;组织到“专精特新产业学院”培训的,参照上述标准进行资助;组织到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培训的,培训费用按政府相关培训标准执行,从本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支持基地平台服务。对经认定的国家、省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从服务能力、运营效果、协同服务等方面进行年度绩效评价,对获得优秀等次的给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