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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住房保障家庭不良信用记录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住房保障家庭不良信用记录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3年11月12日                                     津国土房保办〔2013〕331号
各区、县房管局,市房产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津政令54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对住房保障家庭不良信用记录的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不良信用记录管理部门

天津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住保办”)负责全市住房保障家庭不良信用记录信息的管理,指导、监督各区县房管局做好不良信用记录管理的具体工作。

各区县房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保障家庭不良信用记录的建立、核查、取消等具体工作。市房产总公司、保障性住房销售单位等住房保障相关单位或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不良信用记录的内容

住房保障家庭不良信用记录是依照相关政策规定记载存在违规享受住房保障情况家庭的相关信息,用于纠正违规家庭的违规行为,防止不良信用家庭再次享受住房保障。对于被纳入不良信用记录的家庭,在《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规定的期限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县房管局不再受理申请人及其配偶的住房保障申请,并且限制申请人及其配偶办理房屋交易手续。

不良信用记录应当在住房保障信息系统中予以记载。记载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一)家庭情况信息。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的姓名、身份证号、申请审核编号等。

(二)享受住房保障历史信息。包括保障类型、享受或退出保障时间、购买或承租保障性住房信息等。

(三)违规信息。包括核查方式、违规类型、违规行为发生的时间、违规处理决定等。

核查方式包括定期核查、专项核查(如审计核查、民政收入核查等)、投诉举报等。

违规类型包括以下内容:

1.故意隐瞒、虚报、伪造信息,或者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住房保障的;

2.故意隐瞒、虚报、伪造信息,或者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已取得住房保障的;

3.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家庭情况(如人口、住房、收入、财产等)发生变化,应当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不如实申报,经核实不再符合住房租赁补贴条件或者符合条件但需要调整补贴标准的;

4.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存在《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所禁止的行为;

5.其它违反住房保障管理规定的情况。

(四)取消不良记录信息。包括不良信用记录期限、取消限制受理住房保障的时间、取消限制办理房屋交易手续的时间、取消限制的条件、处理情况信息等。

取消限制的条件包括以下内容:

1.退回购买的保障性住房或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补足购房差额;

2.退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或违反租赁合同行为整改完毕;

3.退还违规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

处理情况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取消不良记录的单位名称、经办人、时间;

2.申请取消不良记录的原因;

3.其它需要记录的信息。

三、不良信用记录建立或取消的有关规定

按照相关规定,享受住房保障家庭存在以下情形的,建立或取消不良记录。

(一)申请人故意隐瞒、虚报、伪造有关信息,或者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住房保障的,驳回其申请,将申请人及其配偶建立不良信用记录,期限为5年,自驳回其申请之日起计算。

(二)申请人故意隐瞒、虚报、伪造有关信息,或者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已取得住房保障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已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对申请人及其配偶建立不良信用记录,终身不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未办理入住的,限制其办理保障性住房交接手续;已办理入住的,在申请人退回已购买的保障性住房或者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补足差额前,限制其办理保障性住房产权登记证明,并且限制申请人及其配偶办理房屋交易手续。

2.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出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对申请人及其配偶建立不良信用记录,期限为5年,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计算,并且在退回公共租赁住房前限制申请人及其配偶办理房屋交易手续。

3.已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停发补贴并责令限期退还违规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对申请人及其配偶建立不良信用记录,期限为5年,自责令退还决定实施之日起计算,并且在退还违规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前限制申请人及其配偶办理房屋交易手续。

(三)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家庭情况发生变化,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应当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不如实申报,经查实不符合住房租赁补贴条件或者符合条件但需要调整其补贴标准的,停止向该家庭发放补贴,如申请人需退还违规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对申请人及其配偶建立不良信用记录,期限自停止发放补贴之日起至退还违规领取的补贴之日止。

(四)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承租人及其配偶建立不良信用记录,期限自管理部门查实承租家庭违反租赁合同行为之日起,至承租家庭退回公共租赁住房或违反租赁合同行为整改完毕之日止。

1.欠缴租金累计满6个月,经催告仍不缴纳的;

2.将承租房屋转借、转租他人或者擅自与他人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

3.擅自改变房屋居住用途、原有使用功能、内部结构、配套设施,拒绝按照要求恢复原状的;

4.在房屋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房屋的;

6.依法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而拒不退出的;

7.其他需要建立不良信用记录的。

(五)因其它原因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需要退回违规购买或承租的保障性住房、或者需要退还违规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的,对申请人及其配偶建立不良信用记录,期限自相关管理部门查实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之日起,至退回保障性住房或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补足差额、或者退还违规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之日止。

(六)已建立不良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