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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榕政办〔2015〕18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福州市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2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统筹全市信息化建设,有效整合福州市政务信息资源,规范和促进政务信息资源的交换与共享,提高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福建省电子政务建设和应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政府部门履行职能依法采集、储存、加工的信息资源,包括在办理业务和事项过程中产生、生成的信息资源以及各部门直接管理的信息资源、感知资源等。

  第三条 政务信息采集实行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各部门)应当按照采集目录规定的范围、内容和要求,组织信息采集工作,能够通过共享获得的信息,原则上不再重复采集,确保政务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

  第四条 以财政性资金为主投资建设的政务信息资源归政府所有,各部门依法履行政府职责所产生的信息资源,以及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电子政务建设和应用所产生的信息资源归政府所有。

  福州市“数字福州”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数字办)代表福州市政府对所属的政务网络体系以及政务信息资源实施综合管理和调度使用,推进全市政务网络融合、信息资源共享和政务信息化成果平等共享,组织、指导、统筹协调全市政务信息资源汇聚共享和开放开发。

  各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新建或者共享利用政务信息资源,配合做好数据汇聚共享和开放开发工作。

    

            第二章 共享管理

  第五条 福州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是实现全市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共享和业务协同的基础,是各部门之间信息交换共享的依据,各部门应按照机构职能和业务编制发布本部门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根据业务的调整主动更新。各部门应根据福州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将本单位业务信息主动发布给其他应用单位共享,及时响应需求部门的共享要求,并充分利用共享其他部门共享的信息资源,提高业务管理服务水平。

  第六条 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共享平台是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主要载体。市数字办负责统一建设、管理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共享平台,制定统一的接口标准规范。各部门相关信息系统应当按照标准规范的要求,与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共享平台进行对接,通过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共享平台汇聚发布信息资源,保障政务信息数据的权威性。

  第七条 市数字办负责全市电子政务网络的组织建设和运行管理。各部门现有专网应当逐步整合到全市电子政务网络体系,依托统一的政务网络体系,建设部署部门业务软件,实施政务信息资源的开放开发。

  第八条 市数字办负责政务信息交换共享平台的运行管理和维护,确保平台安全、稳定、可靠运行,并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政务信息资源提供、获取、使用过程中的安全保障制度,做好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共享的安全保障工作。

  第九条 直接使用中央、省级部门业务软件的市直单位,应当建立数据返回共享机制,实现业务软件与市级政务信息交换共享平台的对接,确保信息资源属地存储和应用。 

  第十条 政务信息资源依法实行无偿普遍共享、分类共享、授权使用。

  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梳理履职所需信息共享需求,明确信息提供方式。各部门从政务信息交换共享平台上获取的政务信息资源只能用于本部门履行职责所需,不得用于商业目的,不得擅自向第三方透露。确实因业务需要,在征得市数字办和该信息权属部门同意后,方可将征得同意的信息资源转给第三方使用,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信息权属单位不对信息在其他单位使用的安全问题负责。 

  第十一条  各部门应当加强政务信息资源的安全管理,建立和完善交换共享工作流程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各部门主管领导为本单位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共享的第一责任人,要指定信息管理员负责共享信息的管理工作,完善安全技术保障体系,确保共享信息的安全。

  各部门应当对共享获得的敏感信息做好应用审计工作,审计日志应当报送信息提供单位,出现安全问题时应及时向市数字办和相关信息安全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置。

  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明确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级别和涉密信息系统登记,涉密网络按照涉密系统标准建设和管理,实行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制度。

  市网络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政务信息安全监管机制,定期进行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并会同相关单位建立信息安全事件报告、信息安全情况通报和应急处置协调机制。

  第十二条 市数字办应当为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共享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同时引导和规范政务信息资源的增值开发利用,鼓励政务信息资源的公益性开发利用以及大数据创新服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应当依法进行,不得侵犯知识产权、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三条  市数字办应当建立全市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共享的监督、检查、通报制度,推动部门信息资源按需共享,并负责制定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共享和开发利用评估体系,根据各部门提供信息的数量、更新时效、更新频率及利用次数等,进行定期通报,公布评估报告和改进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