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施工项目从业人员体验式安全培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建法〔2018〕4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建筑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建立建筑施工从业人员体验式安全培训工作长效机制,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了《北京市建筑施工项目从业人员体验式安全培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2月24日
北京市建筑施工项目从业人员体验式安全培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本市建筑施工从业人员体验式安全培训教育工作长效机制,进一步强化建筑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有效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所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领域从业人员的体验式安全培训教育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市政工程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和具有建筑安全体验式安全培训功能的设施产权单位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项目从业人员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专业分包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劳务分包单位的管理人员和所有在一线参与施工的作业工人(包括班组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体验式安全培训教育是指在原有的安全教育的基础上,通过视、听、体验相结合的方式,让受训人员全方位、多角度、立体化地体验建筑施工现场存在的危险源和可能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的一种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方式。
第四条 项目从业人员每年应进行不少于两次体验式安全培训,每次培训时长应不少于2学时,新入场和转场人员应于进场后7日内完成体验式安全培训,可将体验式安全培训学时纳入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的项目安全培训学时。
第五条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要督促施工单位组织开展体验式安全培训工作,同时建设、监理单位项目管理人员可参照本办法进行体验式安全培训。
第六条 体验式安全培训设施是指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政府部门及其他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体验式安全培训场所,主要有体验式安全培训基地和安全体验区两种形式。
第七条 体验式安全培训基地是指在固定场所建设的,具有多媒体培训教室、体验式培训设施,配备相应的培训讲师,能够面向全市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的培训场所。属于教育培训机构的,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纳入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属于自建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做好基地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八条 安全体验区是指在项目施工现场建设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体验式安全培训设施,能够为本项目单位从业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理论知识培训和体验式安全培训的区域。鼓励采用装配式、标准化的构件,提高设施的利用率和周转率。
第二章 施工单位的职责
第九条 施工单位作为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将体验式安全培训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列入年度教育培训计划,组织所属工程项目参加体验式安全培训。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将体验式安全培训作为工程项目的考核指标之一,定期组织开展考核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施工单位是组织从业人员开展体验式安全培训的实施主体,应当积极组织从业人员参加体验式安全培训,与新入场从业人员三级安全教育相结合,确保工程项目所有从业人员参加培训。
第十二条 项目施工单位自建体验区的,应确保体验区建设过程和使用中的安全,在组织本项目单位从业人员进行体验式安全培训时,应确保人员体验培训安全,保证培训质量,做好培训记录。
项目施工单位现场不具备体验式安全培训条件的,可组织本项目从业人员到其他体验式安全培训设施进行培训。
第十三条 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将体验式培训所产生的费用纳入本单位安全教育资金投入,严禁将培训费等相关费用转移或变相转移给从业人员。
第三章 体验式安全培训设施产权单位及其管理单位的职责
第十四条 培训设施产权单位对培训设施建设过程中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培训设施产权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负责管理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五条 培训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体验式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培训课程计划和操作说明书,聘请有施工安全管理经验的讲师进行授课及现场讲解工作;应安排专人负责培训期间的安全保障工作,及时发现纠正参训人员的不安全行为,确保培训人员人身安全。
第十六条 培训设施产权单位在完成体验式安全培训设施建设后,应按有关规定由本级或上级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体验式安全培训设施的验收工作,组织相关单位或专业人员对体验设备、设施进行检测、验收,经过相关专业机构检验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在使用过程中,应加强对体验设备、设施的日常检查和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