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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扬尘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扬尘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
鲁建办字〔2016〕6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结果的通知》 ( 鲁建法函〔2021〕1号规定,现行有效。有效期至2026.6.28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结果的通知》 ( 鲁建法函〔2023〕1号)规定,保留有效。有效期至2026.6.28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执法局、市政公用局)、房管局,济南、临沂市园林局,菏泽市开发办,有关风景区管委会:

为保护和改善空气环境质量,加强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扬尘防治工作,根据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31号)、省政府《东省扬尘防治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8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6-2017)》(鲁建城字〔2016〕6号)等有关要求,现就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扬尘防治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明确防治范围和监管责任

全省城市和县城城市规划区内总建筑面积1000平米以上(以下简称规模以上)既有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施工活动,应纳入扬尘防治范围,全面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拆除工程扬尘对空气环境的不利影响。要按照“谁审批监管谁负责、谁发包组织谁负责、谁施工拆除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和组织实施单位的主体责任。城市、县城城市规划区内其他房屋建筑和乡镇、村庄房屋建筑拆除工程,参照本意见做好扬尘防治工作。

二、落实各方主体防治责任

组织实施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的各方主体,应当建立健全扬尘防治责任制,切实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

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的建设单位(包括被拆除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房屋征收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土地开发整理单位),对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扬尘防治负组织责任。应当依法按程序委托具有相应建筑工程施工资质的建筑业企业作为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建筑拆除施工扬尘防治责任和措施。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拆除工程,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拆除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的具体要求,其中要求投标人编制技术标的,应当将拆除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措施列入技术标评审内容。应当按标准(另行制定)将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扬尘防治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单独列支,在开工前及时足额拨付拆除施工单位,不得拖欠。

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的施工单位,对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扬尘防治负主体责任。应当按照承包范围落实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扬尘防治责任,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组织落实,对防治负总责。应按照《山东省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扬尘防治技术导则(试行)》(鲁建安字〔2016〕5号)要求,制定扬尘防治专项方案,经企业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后实施,落实扬尘防治措施,确保拆除工程扬尘防治费用专款专用。应当将扬尘防治纳入重要内容,加强对进场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做好进行作业前扬尘防治技术交底,施工现场应当建立环境保护和环境检查制度,严格落实文明施工的有关要求。

房屋建筑拆除活动的监理单位,对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扬尘防治负监理责任。应当审查拆除施工单位扬尘防治专项方案,加强对扬尘防治执行情况的监理,督促拆除施工单位落实扬尘防治措施。发现拆除现场发生扬尘污染的,应当要求拆除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拆除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拆除,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拆除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拆除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住建系统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报告。

三、严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