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高标准维持山东省免疫无口蹄疫区和免疫无高致病性禽流感区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潍农动卫字〔2022〕2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潍坊市农业农村局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23年10月08日》规定,现行有效,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畜牧业发展中心,市属各开发区有关部门:
为扎实做好日常动物防疫工作,进一步补短板、强弱项,确保无疫省高标准维持、高水平运行,根据省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印发《关于高标准维持山东省免疫无口蹄疫区和免疫无高致病性禽流感区运行管理的通知》(鲁动防指发〔2022〕2号)文件精神,市局制定了《高标准维持山东省免疫无口蹄疫区和免疫无高致病性禽流感区运行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潍坊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0月31日
高标准维持山东省免疫无口蹄疫区和免疫无高致病性禽流感区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高标准维持、高水平运行山东省免疫无口蹄疫区和免疫无高致病性禽流感区,根据《动物防疫法》、《
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山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无疫省6大项96小项建设标准,建强动物防疫体系、夯实强制免疫基础、提升兽医实验室效能、科学规范疫情监测报告、严格检疫监管执法,不断提升无疫省建设水平,扎实做好日常动物防疫工作。
第三条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要牵头落实联防联控、监督检查、调度考核等工作,强化与相关业务部门的密切协作配合,共同做好无疫省维持工作。
第四条鼓励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积极参与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对无疫省运行维持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运行维持
第五条强化疫苗冷链设施设备配备更新,规范开展强制免疫疫苗验收、入库、储存、出库和运输等工作,完善疫苗使用台账制度,规范疫苗使用管理,保障强制免疫疫苗安全有效。
第六条按照人病兽防、关口前移,预防为主、应免尽免原则,扎实开展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对散养畜禽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实行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严格落实每月补免等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实行每年3次集中免疫,村级动物防疫员要做好散养户免疫记录。对规模养殖场户,全面推行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落实生产经营者动物防疫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强制免疫计划对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实行程序化免疫,确保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到100%。养殖场户要规范填写养殖档案,鼓励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七条科学制定免疫效果监测方案,加大抽检频次和数量,加强对辖区内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效果监测,对免疫不合格的畜禽及时进行补免,确保易感畜禽处于有效保护状态。
第八条加大检测经费保障力度,县市区应将检测专项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动物疫病检测所需经费满足年度监测计划及实施方案需要,确保检测病种和样品数量与辖区内畜禽养殖规模、监测任务、疫病防控相适应。
第九条强化兽医实验室建设,具有与所承担任务相适应的实验场所,县级新建、扩建实验室面积不少于500平米,市级不少于1500平米。规范实验室布局,避免实验室交叉污染。支持建设负压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强化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依法依规做好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备案管理。
第十条兽医实验室要配备相对固定的专职检测技术人员,配齐仪器设备,确保与畜禽养殖规模、监测任务相适应,专职检测技术人员县级不少于5人,市级不少于8人。加强实验室检测人员技术培训,通过逐级轮训,以干代训、异地交流等形式,提升各级检测人员技术能力。从事动物疫病诊断和检测工作的人员应定期参加上级疫控机构或有关单位组织的实验室管理和技术培训,并取得相关岗位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不断完善兽医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和生物安全管理体系,及时更新检测依据、检测标准,加强兽医实验室考核,定期组织检测能力比对,确保实验室按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规范运行。及时规范出具检测报告、填写原始记录和仪器设备使用记录。鼓励开展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实验室认可。
第十二条结合辖区内养殖状况、疫病流行特点等,修订完善动物疫病监测流调计划和方案,冬春季节加大监测流调力度,强化野生动物巡视、疫病监测,确保监测流调覆盖所有环节和所有易感动物种类。对省外输入继续饲养的动物,县级要按照《关于高标准维持山东省免疫无口蹄疫区和免疫无高致病性禽流感区运行管理的通知》要求做好抽样检测。对无害化处理量周环比成倍增长、出现大量异常死亡的养殖场户,进行紧急流行病学调查、抽样检测,按照相关规定科学处置。
第十三条严格按照监测流调计划和方案,规范开展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样品采集、运输、保存以及检测过程确保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检测完成后要及时反馈检测结果。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动物疫病风险评估,科学研判疫病发生风险,及时预警预报,适时调整防控政策。强化流行病学调查、风险评估、预警分析、报告编写等技术培训。
第十四条严格按照疫情报告程序,切实做好动物疫病报告、记录、核查、处置工作。扎实做好乡镇畜牧兽医站、村级动物防疫员、养殖场户等人员的技术培训,提升疫病辨识能力,确保及时、准确发现和报告可疑重大动物疫情。完善应急预案,及时更新应急物资,定期开展演练培训,强化应急值守,确保一旦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按照“早、快、严、小”的要求,及时扑灭疫情,迅速恢复无疫状态。
第十五条严格执行国家检疫制度,认真落实检疫申报、官方兽医派驻等规定,配齐开展检疫工作所需要的官方兽医和协检人员。认真贯彻落实《潍坊市官方兽医培育计划(2022-2025年)》,强化培训学习、考试考核和技能练兵,提高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要抓住“提升检疫率”的牛鼻子,依法依规开展检疫工作;经检疫合格的,及时出具动物检疫证明,不得拒绝、推诿、拖延出证。深化无纸化出证(动物B证)试点工作,提升便民服务能力,探索建立“畜禽免疫数量与检疫申报数量关联、产地检疫与运输监管挂钩、启运地出证与目的地反馈衔接”的动物检疫全链条信息化监管模式。规范证章标志管理,做到专库(专柜)存放、专账登记、专人管理、分类保存,严格落实统一订购、逐级发放、存根回收、定期盘点等制度。
第十六条建立畜禽养殖网格化监管机制,明确村级动物防疫员等责任人员,加强对网格内散养畜禽养殖数量及变化情况、疫病状况等巡查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