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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福州市查处“三车”非法营运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福州市查处“三车”非法营运办法》的通知

榕政综〔2010〕6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榕政〔2013〕10号)规定,继续有效并需适时修改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榕政〔2014〕7号)规定,继续有效并需适时修改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榕政〔2017〕20号)规定,继续有效并需适时修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自2010年4月7日起,对摩托车非法营运执法主体进行调整,福州市人民政府于2002年7月4日颁布的《福州市查处“三车”非法营运办法》(榕政[2002]10号)修订如下:

  一、原第三条规定:“市、区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分工共同承担三车非法营运行为的管理职责: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查处三车非法营运行为。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力三轮客车营运资格管理。工商部门负责查处非法拼(组)装三车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无牌、假牌、套牌摩托车,及三车违章占道停靠行为。”修改为: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