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文旅发〔2021〕92号
各设区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现将《江苏省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组织实施,高质量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性整体保护工作。
附件:《江苏省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管理办法》.doc
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1年9月15日
江苏省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性整体保护,维护和培育文化生态,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坚定文化自信,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江苏省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以下简称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是指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对省内历史文化积淀丰厚、存续状态良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相对集中、形式和内涵保持相对完整,具有重要价值和鲜明特色的文化形态进行整体性保护,经省文化和旅游厅批准设立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 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呈现江苏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延续江苏历史文脉,不断增强江苏优秀传统文化生命力和影响力。
第四条 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应坚持保护优先、整体保护、见人见物见生活的理念,既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也保护孕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的人文环境和自然环境,实现“遗产丰富、氛围浓厚、特色鲜明、民众受益”的目标。
第二章 申报与设立
第五条 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依托相关行政区域设立,区域范围为县(市、区)、乡镇(街道)或根据保护需要非物质文化遗产流布区域内的若干县(市、区)、乡镇(街道)。
第六条 申报和设立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履行申报、审核、论证、批准等程序。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报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
(一)传统文化历史积淀丰厚,具有鲜明地域特色,文化生态保持良好;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代表性项目较为集中,是当地生产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有序,传承实践富有活力、氛围浓厚,当地民众广泛参与,认同感强;
(四)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密切相关的实物、场所保存利用良好,其周边的自然生态环境能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良性的发展空间;
(五)所在地人民政府重视文化生态保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自然生态环境基本良好、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为完整的乡镇、村落、街区等重点区域以及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所依存的重要场所开列清单,并已经制定实施保护办法和措施,成效明显;
(六)有建设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
第八条 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对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申请地区组织开展审核论证,经设区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提出设立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的申请。
第九条 申报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设立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的申请和设区市人民政府同意申请的相关文件;
(二)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规划纲要;
(三)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论证意见;
(四)实行文化生态区域性整体保护的相关文件;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条 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规划纲要由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申报地人民政府负责编制。编制工作应广泛听取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和当地民众意见,吸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地方文化研究、规划等方面的专家学者参与。
第十一条 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规划纲要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文化形态形成的地理环境、历史沿革、现状、鲜明特色、文化内涵与价值的描述和分析;
(二)保护区域范围及重点区域、一般区域划分,区域内县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文物保护单位、相关实物和重要场所清单等;
(三)建设目标、工作原则、保护内容、保护方式等;
(四)保障措施及保障机制;
(五)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设立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应履行如下程序:
(一)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二)组织考察组对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申请地区,进行实地考察;
(三)根据实地考察情况,组织专家对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规划纲要进行论证和评审,提出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推荐单位名单;
(四)向社会公示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推荐单位名单,公示期为20日;
(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公示情况及省文化和旅游厅党组会议研究结果,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地区设立为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
第十三条 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设立后一年内,应当在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规划纲要的基础上,细化形成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总体规划。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总体规划要与相关的生态保护、环境治理、国土空间、旅游发展、文化产业、乡村振兴以及国家文化公园、自然保护区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总体规划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后发布实施,并报省文化和旅游厅备案。
第十四条 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总体规划实施一年后,由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提出阶段性验收申请;省文化和旅游厅根据申请组织开展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成果验收,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五条 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管理机构负责指导、推进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的建设工作,承担以下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文化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实施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的各项建设管理制度、创新工作机制和保护方式、措施;
(三)负责实施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总体规划;
(四)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文化生态保护理论和实践研究;
(五)开展文化生态保护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六)评估、报告和公布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情况和成效。
第十六条 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管理机构要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各个项目、文化遗产与人文和自然环境之间的关联性,以及确定的保护区域范围、重点区域、一般区域和重要场所保护清单,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保持重点区域和重要场所的历史风貌;依据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特点和存续状况,制定落实分类保护政策措施,优先保护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不断提高非物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