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青岛国税公告2013年第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和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规定,全文废止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 ( 财税〔2013〕37号
)的有关规定,现将青岛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发票使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发票的种类
(一)交通运输业
对交通运输业中从事货物运输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统一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印制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从事货物运输业的小规模纳税人,根据发票适用范围,使用普通发票。
(二)部分现代服务业
从事部分现代服务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从事部分现代服务业的小规模纳税人,根据发票适用范围分别使用相应的普通发票。
(三)提供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以及旅客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定额普通发票。
(四)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应使用六联专用发票或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第三联用作购付汇联。
(五)对符合申请企业冠名发票条件的纳税人,若上述票种无法满足其生产经营需求,可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申请印制企业冠名发票。
二、发票启用时间
自2013年8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应当开具国税机关监制的发票。2013年7月1日起,纳税人可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和发票专用章印模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发票领购等相关事宜。
自2013年8月1日起,从事交通运输业的纳税人不得继续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不得开具未经国税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纳税人不得以未经国税机关监制的交通运输业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和报销凭证。
三、发票开具方式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货运专用发票的,通过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开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非货物运输服务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开具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既开具货运专用发票,又开具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应分别通过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
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外的其他机打普通发票,通过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网络发票系统开具。
(二)试点纳税人2013年7月31日前提供改征增值税的营业税应税服务并开具发票后,如在2013年8月1日后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应开具红字普通发票,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对于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包括货运专用发票)。
(三)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接受方索取专用发票的(包括货运专用发票),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代开货运专用发票办法另行制定。
四、冠名发票的办理
1.发票使用量大,财务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