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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医疗保障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和个人账户划拨政策的通知

福州市医疗保障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和个人账户划拨政策的通知
榕医保文〔2022〕10号
各县(市)区医保局、财政局,市医疗保障基金中心,市医疗保障数据监测中心,各参保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办法》(榕政办〔2022〕30号)精神,现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和个人账户划拨政策如下:

一、调整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我市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起付线由1500元调整为800元,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10000元提高到20000元,起付线以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其中在职人员支付比例提高至75%,退休人员支付比例提高至80%。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在基层公立医疗机构就诊的支付比例分别为85%、90%。在医保定点基层公立医疗机构使用已纳入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的国家基本药物,普通门诊统筹不设起付标准,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不计入普通门诊统筹起付线累计)。原有单列门诊统筹支付的医保药品支付政策不变。

二、调整门诊特殊病种待遇

在原有基础上调整设定29个门诊特殊病种门诊特殊病种(具体病种见附件)。门诊特殊病种参照住院管理,年度起付标准原则上按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1%左右确定,最高支付限额与住院合并计算(高血压、糖尿病病种单列,额度均设为6000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维持不变。在医保定点基层公立医疗机构

使用已纳入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的国家基本药物,门诊特殊病种不设起付标准,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不计入门诊特殊病种起付线累计)。待条件成熟后,门诊共济保障探索由病种保障向费用保障过渡。

三、改进个人账户计入办法

我市在职职工个人缴纳部分计入个人账户比例保持不变,2022年3月起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个人账户比例在现有基础上减半,退休人员按降低1个百分点减少划拨。具体如下:

(一)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的职工单位缴费划入个人账户比例,由原来的按本人月工资额的0.8%划入调整为按0.4%划入;

(二)41周岁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单位缴费划入个人账户比例,由原来的按本人月工资额的1.5%划入调整为按0.75%划入;

(三)退休人员划入个人账户比例由原来的按本人退休金额的4.5%划入调整为按本人退休金额的3.5%划入。

2023年,我市将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办法》(榕政办〔2022〕30号)规定,继续改进个人账户计入办法。

四、执行时间

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待遇政策调整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



附件:《福州市职工医保门诊特殊病种种类》

  

福州市医疗保障局                      福州市财政局

2022年3月3日


附件

福州市职工医保门诊特殊病种种类


1

恶性肿瘤门诊化疗和放疗

16

强直性脊柱炎

2

重症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

17

帕金森病

3

器官移植抗排斥反应治疗

18

重性精神病

4

精神分裂症

19

癫痫病

5

结核病规范治疗

20

支气管哮喘

6

门诊危重病抢救

21

苯丙酮尿症

7

慢性心功能衰竭

22

脑卒中及后遗症

8

再生障碍性贫血

23

类风湿关节炎

9

系统性红斑狼疮

24

血友病

10

高血压

25

慢性肾炎

11

糖尿病

26

甲状腺功能亢进

12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含慢性支气管炎)

27

慢性病毒性肝炎(乙型、丙型活动期)

13

肝硬化(失代偿期)

28

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

14

重症肌无力

29

新冠肺炎出院患者门诊康复治疗

15

白内障门诊手术治疗





来源:福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