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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印发《关于促进本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机构业务合作的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印发《关于促进本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机构业务合作的意见》的通知


本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融资担保机构:
为有效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业务合作,进一步促进本市融资担保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和中小微企业融资环境不断改善,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和上海银监局联合制定了《关于促进本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机构业务合作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15年12月11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经验交流电视电话会议和《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 国发〔2015〕43号)精神,有效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业务合作,促进本市融资担保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和中小微企业融资环境不断改善,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令〔2010〕3号)、《关于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合作的通知》(银监发〔2011〕17号)和《上海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10〕31号)、《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融资担保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5〕65号)等制度文件规定,结合本市融资担保业发展实际,现就促进本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机构业务合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银担合作,破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正确认识、重视发挥银担合作在拓展业务领域、缓释信贷风险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强与融资担保机构的业务合作,特别是加大对小微企业贷款的支持力度,形成良好的银担合作风险分担机制。

(一)合理确定业务合作准入标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持有有效的融资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作为合作必要条件,合理确定准入标准,注重加强与信誉良好、经营规范、专业能力强的融资担保机构合作。

(二)加大银担合作范围。政策性银行、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及股份制商业银行应本着支持本市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和培育新业务增长点的原则,积极主动争取总行支持,进一步扩大与融资担保机构的合作范围,提高合作层次。市属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支持力度,推进银担合作。

(三)适当提高担保倍数。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融资担保监管部门监管评级较高的融资担保机构,可优先开展业务合作,扩大合作深度和广度,并将管理模式评价、信用评级和监管评级结果作为进一步提高融资担保放大倍数和适当降低保证金缴存比例的重要参考因素。鼓励在风险可控、遵循市场原则前提下,对于运作规范、资本实力和风险管理能力较强的融资担保机构,适当提高担保倍数,有效发挥融资担保机构净资产资金的放大效应。

(四)探索新型的风险分担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树立与融资担保机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营理念,在合作共赢的前提下,创新业务品种、优化操作流程、完善定价机制,对运作规范、信誉良好的融资担保机构,合理分担一定比例的信贷风险。为有利于缓解科技创新型中小微企业、“三农”、“四新”经济领域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有利于提高银行的贷后风险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一定比例承担信贷风险,积极与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协商风险分担比例。融资担保机构应增强责任意识,积极履行担保职责;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融资担保机构代偿后的追偿活动,应给予必要的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