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乡村振兴局印发《关于完善衔接资金项目联农带农机制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乡振发〔2023〕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农法发〔2023〕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乡村振兴局:
按照《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帮扶项目联农带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乡振发〔2022〕9号)要求,我局研究制定了《关于完善衔接资金项目联农带农机制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浙江省乡村振兴局
2023年5月19日
关于完善衔接资金项目联农带农机制的实施细则
为有效发挥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对农户的增收带动作用,更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根据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帮扶项目联农带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乡振发〔2022〕9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完善衔接资金项目联农带农机制,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省第十五次党代会、省委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决策部署,完善衔接资金项目联农带农机制,带动低收入农户和重点帮促村农户发展生产、创业就业,加快缩小低收入农户和全省农民、重点帮促村和一般村、山区海岛县和全省差距,推进县城承载能力提升和深化“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落地落实,推动城乡融合发展、农民农村共同富裕。到2027年,全省低收入农户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30000元以上,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10%以上,与全省农民收入倍差缩小至1.83以内。
二、适用范围与对象
(一)项目范围。
1.使用各级财政衔接资金实施的经营性项目和纳入扶贫项目资产管理的经营性项目资产,包括省级乡村振兴综合试点项目、省级革命老区乡村振兴示范区建设项目、异地搬迁后续帮扶试点项目、各地统筹安排实施的经营性项目和产业基地、生产经营性基础设施等项目资产,都要建立联农带农机制。
2.使用各级财政衔接资金实施的公益性项目,包括道路交通、农田水利、供排水、电力设备等,在项目建设期,应当建立优先聘用低收入农户和重点帮促村农户参与建设的用工机制。
3.其他各类财政资金、社会帮扶资金支持的经营性项目,鼓励建立联农带农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带动农户收益。
(二)带动对象。
重点带动低收入农户和乡村振兴重点帮促村发展,在此基础上,有序带动其他农户和一般村发展。
三、择优确定主体
衔接资金项目实施、经营主体可以是村集体经济组织、强村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其他企业和社会经济组织等,要优先选择经营状况良好、管理规范、带动能力强的主体承担衔接资金项目实施和运营管护,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入股的相关企业发展。
四、完善带动方式
发挥衔接资金的撬动作用,支持各地“一县一链”建设,围绕衔接资金项目全周期和乡村产业全链条,通过订单收购、生产创业、就业务工、流转租赁、资产入股、收益分红、配套服务等方式,推动经营主体与农户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稳定增收。
(一)订单收购。指生产经营主体通过订单生产、产品代销、保护价收购、服务协作等方式,收购农户生产的产品。
(二)生产创业。指生产经营主体带动农户依托自有房屋、庭院等,发展庭院经济,包括特色种养业、特色民宿、特色餐饮、托管寄养、来料加工、生产生活服务等产业。
(三)就业务工。指项目实施主体、经营主体提供就业岗位,吸纳农户就业。
(四)流转租赁。指农户将土地、山林、房屋、设施设备等资产流转、租赁给经营主体,获得租金收益。
(五)资产入股。指农户以自有资金、土地、房屋等资产入股项目,参与衔接资金项目建设,享受项目增值带来的效益。
(六)收益分红。指衔接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