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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援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援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06〕15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及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府〔2013〕31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司法局制定的《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援助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援助工作的意见

市司法局

  遵循国家、省、市《法律援助条例》的精神,根据司法部、财政部等国家九部(局)《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全面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司法公正,经研究决定从今年8月份起将司法鉴定援助纳入我市法律援助范围。为做好司法鉴定援助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司法鉴定援助的对象和事项

  凡由本市两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法律援助案件(包括人民法院给予免收诉讼费的案件)的受援人,需委托厦门市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而又无力缴纳鉴定费用的,可以申请司法鉴定援助。

  结合我市司法鉴定机构的业务能力和法律援助案件的实际情况,目前受援人可以对下列事项的鉴定提出援助申请: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病理鉴定、法医毒物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亲子鉴定和文书鉴定等。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我市司法鉴定机构及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司法鉴定援助事项范围。

  二、司法鉴定援助的申请、审批和指定

  司法鉴定援助由法律援助中心统一受理,统一审批。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受援人向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区法律援助中心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受援人向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市中级人民法院给予免收诉讼费的案件,受援人可持人民法院出具的有关证明向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区人民法院给予免收诉讼费的案件,受援人可持人民法院出具的有关证明向法院所在地的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受援人申请司法鉴定援助的,必须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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