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业及信息企业技术改造类)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经信发〔2018〕4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经信规范〔2023〕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两江新区经济运行局、万盛经开区经济信息局,各有关单位:
《重庆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业及信息企业技术改造类)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已经市经济信息委2018年第14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6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业及信息企业技术改造类)节能审查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工业及信息企业技术改造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程序规范化、内容明晰化、过程简洁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44号令)、《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发改环资规〔2017〕1975号)和《
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 渝府发〔2017〕31号)的相关规定,及市政府有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职责分工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据《
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 渝府发〔2017〕31号)权限划分,由市、区两级经济信息部门核准(含核报国家、市政府核准)、备案的工业及信息企业技术改造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节能审查机关(市、区两级经济信息部门)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节能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项目节能报告是指建设单位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等节能情况进行分析评价,从而形成的项目节能状况评价报告。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五条 节能报告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实行分类管理。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发改环资规〔2017〕1975号)所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可不编制单独的节能报告,可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对项目能源利用情况、节能措施情况和能效水平进行分析,节能审查机关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建设单位在具体建设时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采用节能技术、工艺和设备,加强节能管理,不断提高项目能效水平;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以上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项目节能报告,节能审查机关应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项目节能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分析评价依据;项目建设方案的节能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选取节能效果好、技术经济可行的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对项目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效率等方面的分析;对所在地完成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目标的影响等方面的分析评价。具体内容要求见附件1。
第七条 我市经济信息部门节能审查分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和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级负责。
(一)由市经济信息委核准(含核报国家、市政府核准)、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委负责进行节能审查。根据市政府授权,两江新区直管区、重庆自贸试验区核准、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其负责进行节能审查。
(二)由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部门核准、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部门负责进行节能审查,其中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项目,由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部门初审后转报市经济信息委进行节能审查。
第八条 节能审查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节能报告后进行受理审查,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书。对不予受理的,在相关文书中指出节能报告存在的问题或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九条 节能审查机关应在正式受理节能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凡是参与节能报告编制的机构或人员不得参与同一项目的节能评审。评审机构在进行评审时,可以要求建设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补充材料或配合现场踏勘。
节能评审机构应在节能审查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审意见。具体内容要求见附件2。评审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项目情况复杂的,经节能审查机关批准同意,可以延长评审时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建设单位补正材料时间不计算在评审时限内。
第十条 节能审查机关开展节能审查,应依据项目是否符合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观准确、方法是否科学、结论是否准确,节能措施是否合理可行,项目的能源消费量和能效水平是否满足本地区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要求等对项目节能报告进行审查。项目能源消费增量较大的,应书面征求当地发展改革部门意见。
节能审查机关应在收到节能评审机构的项目节能报告评审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节能审查意见。节能审查意见内容应包括主要结论、能源消费量、应达到的能效水平、需落实的节能措施、有效期等。
第十一条 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以及节能审查意见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向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纳入重庆市网上行政审批大厅统一管理,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实现审查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
第十三条 实施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由建设单位自主组织专家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验收,验收报告内容参照项目节能审查意见内容。验收完成后,建设单位及时向节能审查机关报送节能验收报告备案,节能验收报告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各级节能审查机关应加强本地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信息统计分析。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部门应在每年底前向市经济信息委报送本地区本年度项目节能审查实施情况,并抄送本地区发展改革部门。
第十五条 加强项目节能审查事后监管。各级节能审查机关对项目投产后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经济信息委将不定期对各区县(含开发区)新上工业及信息企业技术改造类项目的节能审查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和督导。
第十六条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撤销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不能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节能审查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作人员,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项目,违反本办法规定予以批准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 节能审查机关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信息进行记录,将违法违规信息纳入重庆市网上行政审批大厅和重庆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在“信用重庆”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属于行政许可事项,其包含的节能评审、监督检查、业务培训等工作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部门预算,并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通知》(渝经信环资〔2015〕25号)同时废止。
附件:1.项目节能报告内容要求
2.项目节能评审意见内容要求
附件1
项目节能报告内容要求
一、编制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规划、行业准入条件、产业政策,相关标准及规范,节能技术、产品推荐目录,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等目录,相关工程资料和技术合同等。
二、项目概况
(一)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建设单位名称、性质、地址、邮编、法人代表、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企业运营总体情况。
(二)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项目性质、建设规模及内容、项目工艺方案、总平面布置、主要经济技术指标、项目进度计划等(改、扩建项目需对项目原基本情况进行说明)。
(三)项目用能概况。主要供、用能系统与设备的初步选择,能源消耗种类、数量及能源使用分布情况(改、扩建项目需对项目原用能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进行说明)。
三、项目建设方案节能评估
(一)建设方案节能分析比选。介绍项目推荐选择的方案内容。分析评价该工艺方案是否符合行业规划、准入条件、节能设计规范等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