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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小型开放绿地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有效期延长至2026年12月20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小型开放绿地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有效期延长至2026年12月20日
青政办发〔2018〕2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青政发〔2023〕13号规定有效期延长至2026年12月20日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小型开放绿地规划建设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岛市小型开放绿地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小型开放绿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增加城市公共开放和休闲空间,建设高品质精致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小型开放绿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依照本规定建设的小型开放绿地,应当向社会公众开放、具有休憩交往功能,面积一般为100至2000平方米。

  第三条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小型开放绿地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小型开放绿地的规划建设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四条 闲置未利用地和棚户区改造、违章建筑拆除、老企业搬迁腾出的不具备开发建设条件的用地,可对裸土先行绿化。对其中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零星用地,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在统筹考虑社会需求的前提下,优先规划为公园绿地,建设小型开放绿地,并纳入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对规划用地性质不是公园绿地的零星用地,且权属不明或者经与权属单位协商同意,可先行按照小型开放绿地进行建设和管理,待具备实施条件后,再按照规划用地性质进行开发建设。

  具备步行出入条件且适合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已有封闭式小型绿地,应当进行提升改造,建设小型开放绿地。

  新建项目用地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应当按照青岛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在其用地范围内与城市道路相邻区域设置小型开放绿地。其中,新建项目用地为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的,绿地面积不小于地块面积的1%;商务用地、娱乐康体用地、文化设施用地、教育科研用地、医院用地的,不小于地块面积的1.5%;商业用地、体育用地的,不小于地块面积的2%;位于历史城区的新建项目按标准适当降低。其用地性质不变,面积计入项目绿地率。

  地铁出入口等设施建设需要占用城市公共绿地的,应当在满足人流集散要求的前提下,建设小型开放绿地。

  第五条 利用零星用地新建绿地和已有绿地改造的,由区(市)政府依据相关规划,研究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并负责组织建设和管理。

  结合新建项目设置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条件中明确设置要求,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有条件的区(市)政府可以与建设单位协商建设。其中,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小型开放绿地的公共属性和位置、面积等。

  结合地铁出入口等设施建设的,由建设单位与区(市)政府协商进行环境一体化设计,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