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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城区经济适用住房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城区经济适用住房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榕政综〔2014〕96号
五城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制定的《关于城区经济适用住房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已经2014年3月22日福州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5月6日

  关于城区经济适用住房遗留问题处理意见

  为妥善解决我市五城区已申请受理尚未审核配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遗留问题,根据2014年3月22日福州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精神,现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对象范畴

  2010年6月至2012年10月17日期间提出申请,经五城区所辖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受理、初审、公示,并已报送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目前尚未核准保障资格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的审核、配售工作适用于本意见。

  二、审核标准及时点

  准入标准主要适用于2011年城区已公布的相关申请条件。鉴于街(镇)初审、公示工作已经结束,不再重复进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1〕45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闽政〔2011〕88号)文件精神,本次着重审核申请家庭的住房和收入、财产情况。具体标准如下:

  (一)住房准入条件

  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资格审核:

  1.申请家庭成员通过购买商品房取得我市五城区户籍;

  2.申请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购买或者出售房产;

  3.申请人或者其配偶已享受过政府优惠价政策性住房;

  4.申请人与配偶在离异前一方已享受过政府优惠价政策性住房;

  5.申请人虽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帐户,但该帐户未建立于市本级;

  6.申请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后通过各种方式取得各类住宅或非住宅房产。

  申请家庭房产相关情况以审查时的相关信息为准。

  (二)收入和财产准入条件

  1.申请家庭年收入在4.5万元以下;

  2.申请家庭财产30万元以下(包括家庭成员拥有的存款、机动车辆、有价证券、生产经营性单位股权及各类非住宅等财产〈住宅已纳入住房条件,不再纳入财产价值计算范围〉)。

  申请家庭年收入以家庭成员2013年全年合计收入为准,经营单位股权、车辆登记情况以审查时的状况为准。

  三、工作流程与时限

  1.本意见印发执行后,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即会同各街(镇)组织申请家庭签署书面承诺书,各街(镇)应同步核对申请家庭成员变化情况(因出生、死亡、结婚、离异导致家庭成员变化的,当事人在签署承诺书时须一并提交相应的证件)确定家庭成员名单并反馈区住房保障部门。申请人因故无法如期到场签署的,可书面委托一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成员代为签署;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签署。截止2014年5月30日18:00未签署书面承诺书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2.区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