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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市县社会福利中心、乡镇敬老院和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市县社会福利中心、乡镇敬老院和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榕政办〔2011〕24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榕政〔2013〕10号)规定,继续有效并需适时修改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榕政〔2014〕7号)规定,继续有效并需适时修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市县社会福利中心、乡镇敬老院和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管理的意见》(闽政办〔2011〕1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市县社会福利中心建设管理

  1、制订县级福利中心建设计划。“十一五”期间,我市已完成鼓楼区、罗源县社会福利中心建设并投入使用,连江县福利中心也已动工建设。“十二五”期间,结合各县(市)区的现有实际人口数量、福利需求等,计划在2013年底前完成福清、长乐、闽侯、晋安、马尾福利中心建设,在2015年底前完成闽清、永泰福利中心建设,争取到2015年底前每个县(市)区都有1所社会福利中心。

  2、规划福利中心建设用地。各县应科学制订福利机构发展规划,将福利中心建设用地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福利中心用地应以行政划拨方式给予供地,福清、长乐、闽侯、连江占地面积应在45亩左右,床位应达300张左右。闽清、永泰占地面积应在35亩左右,床位应达250张左右。

  3、落实机构人员编制。福利中心机构设置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管理人员核定为事业编制,其中负责救助工作的人员核定为参照公务员管理序列。各县(市)区福利中心管理人员的数量根据实际情况由各县(市)区编制部门会同民政等相关部门合理确定,护理岗位人员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解决。护理人员与服务对象的比例为:护理人员与全自理对象比例为1:6,与半自理服务对象比例为1:2.5,与全护理服务对象比例为1:1.5。

  4、保障福利中心事业经费。县(市)区社会福利中心隶属民政局管理,管理经费和“三无”老年人、精神病人,弃婴、孤儿以及流浪乞讨人员给养费由财政承担,其中弃婴、孤儿每人每月给养费应按民政部规定的标准执行,现为1000元,“三无”老年人、精神病人以及流浪乞讨人员给养费可略高于当地低保人员补助标准核拨。

  5、落实福利中心建设经费。福利中心建设以各县(市)区财政投入为主,也可以土地置换,社会捐助的办法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县(市)区福利中心列入省里资助项目的,市级彩票公益金按省里资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

  二、加强乡镇敬老院建设管理

    1、明确目标任务,制定五年规划。

  乡镇敬老院主要为农村五保对象提供集中供养服务。到2015年,原则上每个乡(镇)建成一所敬老院,人口少于5000人的乡(镇),可与地理位置临近、交通便利的乡镇共建一所规模较大的中心敬老院。各县(市)区应认真按照敬老院建设目标任务的要求,对所辖乡镇的敬老院建设情况进行梳理,在统筹安排后形成2011—2015年敬老院建设五年规划,明确每年要完成的敬老院建设项目。

  2、精心规划设计,预留建设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