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潍政办发〔2017〕4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通知》 ( 潍政发〔2023〕3号)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至2028年5月10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潍坊市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已经2017年12月13日市政府第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7日
潍坊市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农产品和农药产品质量安全隐患,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和《
潍坊市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使用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对举报人予以相应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举报奖励工作的组织领导。
公安机关、食品安全监管和农业部门(以下简称相关部门)等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生产、经营、使用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受理、核实、查处、反馈和举报奖励资金的认定、发放工作。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的保障等工作。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实行专款专用,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途径包括来人举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举报,信函举报,其他途径举报等。
建立以市、县(市、区)公布的市政务服务热线公开电话为主的举报受理工作机制,举报电话由市政务服务热线统一受理。
第五条同一案件的举报只奖励1次。同一案件被多人举报内容相同的,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顺序以相关部门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案件有直接作用的也可酌情给予奖励,对两人(含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一个案件进行奖励。
第六条鼓励实名举报。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的案件,结案后,如举报人提出申请,可以给予奖励。
第七条举报下列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在食用农产品种植、收购、运输、储存、加工、销售过程中,违法添加、使用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
(二)违法违规生产、经营、使用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或添加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成分的;
(三)生产、经营、使用肥料添加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成分的;
(四)通过走街串巷、赶集摆摊、网络等方式销售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或添加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成分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
(五)其他涉及生产、经营、使用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八条根据举报提供的证据与违法事实相符的程度,举报奖励分为三级:
一级: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能详细提供被举报人具体身份信息及违法事实,直接掌握与案件关联的物证、书证并协助现场查处活动的:
涉案货值达10万元以上的,奖励金额1万元-5万元。
涉案货值达10万元以下1万元以上的,奖励金额5000元-1万元。
涉案货值1万元以下的,按货值10%进行奖励。
二级: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能提供被举报人具体身份信息或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