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重点任务落实方案》的通知
各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
运输局、水利(务)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国资委、文化和旅游局(新闻出版广电局)、银保监分局、地方金融监管局、能源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牵头部门:
现将《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重点任务落实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交通
运输厅 山东省水利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商务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 山东省广播电视局
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山东监管局
山东省能源局 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3年3月28日
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重点任务落实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部署,根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发改法规〔2023〕27号)要求,现就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制定重点任务落实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中、二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加快推动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改革,降低招标投标市场主体成本,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促进招标投标活动更加规范高效。
二、重点任务
(一)严格规范招标投标交易担保行为。
1.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受委托提供保证金代收代管服务的平台和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招标投标交易担保规定,严禁巧立名目变相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或其他费用。各地招标投标监管部门要进一步畅通招标投标投诉渠道,依法及时对投诉进行受理、调查和处理,严格规范招标投标交易担保行为。
2.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投标项目估算价的2%,且不得超过有关文件规定最高限额。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招标人应当同时接受现金保证金和银行保函等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在招标文件中规范约定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形式、金额或比例、收退时间等。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强制要求投标人、中标人缴纳现金保证金。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管部门进一步加强对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等关键环节的监管。
(二)全面推广保函(保险)。
3.鼓励招标人接受担保机构的保函、保险机构的保单等其他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投标人、中标人在招标文件约定范围内,可以自行选择交易担保方式,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投标人、中标人指定出具保函、保单的银行、担保机构或保险机构。政府投资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首先选择保函(保险)担保方式缴纳保证金。
4.鼓励使用电子保函,降低电子保函费用。不断深化山东省公共资源电子保函平台建设,创新省建市用平台模式,推进省市一体化建设。鼓励各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遴选银行、担保机构或保险机构为投标人提供电子保函服务,同步调整电子招投标系统对接金融机构担保系统,确保投标担保的安全提交与及时退还以及办理履约担保,保障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
5.鼓励银行、担保机构和保险机构加大保证(保函)业务宣传力度,丰富产品供给,推动招标投标交易担保金融服务高质量发展。
(三)规范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
6.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受委托提供保证金代收代管服务的平台和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保证金收退的具体方式和期限,及时退还保证金。任何单位不得非法扣押、拖欠、侵占、挪用各类保证金。以现金形式提交保证金的,应当同时退还保证金本金和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四)清理历史沉淀保证金。
7.全省组织开展清理历史沉淀保证金专项行动,按照“谁收取、谁清理、谁退还”的原则,督促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受委托提供保证金代收代管服务的平台和服务机构全面清理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等各类历史沉淀保证金,做到应退尽退。省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组织和指导本系统相关工作,负责本部门清理历史沉淀保证金专项行动。各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区域范围内本系统历史沉淀保证金清理工作。4月中旬前,将本系统或本市的清理历史沉淀保证金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报省发展改革委;5月中旬前,完成清理专项行动,将本系统或本市的清理历史沉淀保证金专项情况及统计表(附件)报省发展改革委,并通过相关公共服务平台网络、窗口或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清理结果。各行政监督部门定期开展历史沉淀保证金清理工作,每年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