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等部门关于印发《青岛市旅游民宿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文旅规字〔2021〕1号
生效日期2021-05-01失效日期2023-05-01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推动和规范青岛市旅游民宿有序发展,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将《青岛市旅游民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
青岛市公安局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青岛市农业农村局
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青岛市应急管理局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青岛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1年3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岛市旅游民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旅游民宿管理,促进旅游民宿健康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民宿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旅游民宿,是指利用当地民居等闲置资源,为游客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服务设施。
第三条 旅游民宿应当符合治安、卫生、消防、环保、规划、森林防火等相关要求,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旅游民宿房屋应依法取得登记,符合国家有关房屋质量安全和消防标准、要求等相关规定;
(二)经营用客房地上部分不超过4层、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设有专用楼梯间或出入口;
(三)入住人员按照规定进行信息采集登记;
(四)餐饮食品和设施及服务应当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范;
(五)保障入住人员住宿安全,配备必要的防盗、视频监控等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第四条 位于镇、村庄的,利用村民自建住宅进行改造的旅游民宿,其消防安全要求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 公安部 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2017〕50号)执行。
利用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进行改造的旅游民宿,其消防安全应当严格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各项要求。
第五条 旅游民宿应当按照规定登记住宿人员信息。登记时,应当查验住宿人员身份证件,按规定项目如实登记。登记住宿人员信息应当通过住宿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实时报送公安机关,因系统故障等原因不能实时报送的登记信息,应于八小时内通过其他方式报送公安机关。
第六条 旅游民宿兼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应当遵守食品安全相关规定,规范经营,保证食品安全。提供餐饮服务时应制定并严格执行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相应措施。
第七条 旅游民宿不得设立在饮用水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内。旅游民宿污水应当接入城镇污水管网,暂不具备条件的,应配备必要的生活污水集中式收集、处理、处置设施,确保生活和餐饮污水无害化处理后达标排放。
第八条 旅游民宿经营者应当将营业执照及相关证照置于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开服务项目和服务收费标准,明码标价。
第九条 旅游民宿经营者通过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销售客房等产品,应当遵守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条 旅游民宿经营者提供的服务信息应当客观、真实,不得做虚假宣传,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十一条 旅游民宿经营者应当承担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主体责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加强人员培训,消除火灾隐患,依法规范安全管理,履行安全义务。
第十二条 旅游民宿应配备一定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