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转发《省科委关于民办科研机构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职改字〔1991〕00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1979-2014年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闽人社发〔2017〕1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人才人事方面政策文件的通知》(闽人社文〔2023〕2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经研究,同意省科委制定的《关于民办科研机构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实施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加强领导,通过开展这项工作,进一步调动民办科研机构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发挥他们在四化建设中的作用,吸引更多的专业技术人员进入经济建设主战场。试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望告省科委。
附件:省科委关于民办科研机构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实施办法。
福建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一九九一年一月十日
省科委关于民办科研机构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实施办法
为搞好我省民办科研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工作,现根据职称改革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具体实际,制定本实际实施办法。
一、组织领导
我省民办科研机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在省、地(市)、县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省、地(市)、县科委负责组织实施、协调指导。评聘工作按中央及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有关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政策规定执行。
二、评聘范围与对象
在经省、地(市)、县科委批准成立的民办科研机构中专门从事专业技术及专业技术管理工作人员,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均可参加评聘。现仍保留全民所有制和县属以上(含县属)大集体企、事业单位身份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应回原单位评审任职资格,如确有困难,经原单位同意,也可参加现所在民办科研机构专业技术职务的申报评聘工作。
三、任职条件及岗位设置
1、民办科研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职务应根据所从事工作的专业性质,分别选用工程技术,农业技术、自然科学研究等职务系列。任职标准条件应按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下发的相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