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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妥善解决转业复员及其他地方人员住用军队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妥善解决转业复员及其他地方人员住用军队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建发〔2010〕9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3年11月11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京建法〔2013〕18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房改办,各有关单位:
2009年12月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联合印发《关于妥善解决转业复员及其他地方人员住用军队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联〔2009〕3号)。为做好有关工作,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军队转业复员及其他地方人员住用军队公寓房的,在计发住房补贴时,其住用的军队公寓房不核定职工住房面积。上述人员的住房情况须由所在部队团级以上单位予以确认(见附件1)。
二、在军地购买或租住两处以上公有住房,本人选择腾退地方住房的,军队单位通知本人所在单位协助办理退房手续,有关单位按以下程序办理:
本人腾退租住公有住房的,职工所在单位(或本人)联系房屋产权单位办理退租手续,产权单位出具退租证明,由职工所在单位将有关退租证明交军队单位。
本人腾退已购公有住房的,职工所在单位(或本人)联系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