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代收代缴窗口业务管理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闽劳社文〔2003〕31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1979-2014年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闽人社发〔2017〕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基本养老保险费代收代缴窗口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劳社[2002]文414号)下发后,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又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为了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保险费代收代缴窗口业务管理,更加有效地做好自谋职业下岗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等参保、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设区市劳动保障部门应严格按照省劳动保障厅闽劳社[2002]文414号规定,认真做好代收代缴窗口的审批工作,严把审批关,并于9月底前将审批及清理情况书面报告省厅养老保险处。对于不符合规定已经开设的代收代缴窗口,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应立即停止其办理代收代缴业务,并不予受理参保人员退休审批手续,地税部门不予接受收缴的养老保险基金。
二、加强基本养老保险费代收代缴基金专户的管理。各负责代收代缴的经办单位,必须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预储户,用于暂存参保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及利息收入。预储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规定时间划拨国库,养老保险费科息收入划拨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除此以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任何单位和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