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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
2002-09-17 闽政〔2002〕4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闽政〔2014〕10 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以下简称《通知》)是国务院对新时期城乡规划建设工作作出的战略部署,对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近年来,我省城乡建设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推进,城乡面貌发生显著变化,但在城乡规划和建设中也出现了一些突出的矛盾和问题。主要是,一些地方规划监督管理乏力,违法违章建设屡禁不止;一些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城的破坏性开发建设活动仍然存在;一些地方城乡建设不顾财力、脱离实际、盲目攀比,搞所谓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城市污水、垃圾处理、地下管网和城市绿化等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滞后,无法适应加快城市化发展的要求;城乡规划监督管理中,执法犯法、法人违法、执法不严、以权代法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些问题不同程度影响了我省城乡规划建设整体水平的提高。现将国务院《通知》转发给你们,并针对我省存在的实际问题,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城乡规划建设的总体思路和工作重点

  城乡规划建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务院《通知》要求,进一步端正城乡建设的指导思想,明确当前城乡建设和发展重点。

  今后一段时期我省城乡规划建设工作的总体思路是:认真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5.31”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第七次党代会提出的构建“三条战略通道”,按“三个层面”同时推进各地区发展的战略部署,分层次推进城乡规划建设工作;根据生态省建设的要求,注重人居环境建设,塑造城镇特色,最大限度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环境可持续协调发展;切实加强城乡规划的监督管理,推进城乡规划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稳步推进,规范发展,全面提高城乡规划建设的整体效益。

  根据我省沿海、山区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分层次推进城乡规划建设工作。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四个城市要注重做好社会事业项目、文化设施、环境设施等的配套建设,不断提升城市建设水平和综合服务功能,建设国际花园城市和国家园林城市,通过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引导高新技术和第三产业产业加速发展,促进一般加工工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向第二、第三层面转移,进一步发挥辐射带动作用;莆田、宁德要从连接和延伸全省经济发展沿海主轴线的功能出发,通过规划引导道路、港口等功能性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壮大中心城市经济实力和城市规模,提高“连接”和“延伸”能力,营造城市特色,与第一层面城市共同发展,形成海峡西岸城市繁荣带。南平、三明、龙岩等城市要从其承担的“对接沿海、辐射边界、拓展腹地”的功能出发,以加强交通设施建设为重点,以建设山水生态城市为目标,进一步强化中心城市和重点城镇辐射和集聚能力,构建山区内地经济繁荣带。

  当前城乡规划建设重点:一是建立和完善城乡规划监督制度,形成完善的行政检查、行政纠正和行政责任追究机制,全面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二是加快城乡生活污水、垃圾处理等必要的市政设施和地下管网建设,全力推进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三是落实和完善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建设和危旧房改造的相关政策,重点安排好面向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建设、危旧房改造,切实改善城乡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四是加大生态城市建设力度,严格城镇绿化“绿线”“蓝线”管制制度,进一步提高城乡绿化、美化水平;五是加强城乡社会公共服务设施、环境、文化设施的配套建设,强化社区建设,完善城市综合服务功能。

  二、强化城乡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

  强化城乡规划对城市建设的指导、约束作用。全面实施《福建省城镇体系规划》,加强对全省城镇发展布局和基础设施建设的宏观调控。城乡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互协调。各类专门性规划必须服从城乡规划的统一要求,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城镇布局规模、发展方向,必须符合省、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布局和原则。抓紧制定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实施办法,明确全省城镇体系规划的实施管理程序,建立和完善城镇体系规划实施机制。加快修改完善《福建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严格建设项目选址的规划管理,不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要求的项目不得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加强协调和配合,规范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城市建设项目报计划部门审批前,必须首先由规划部门就项目选址提出审查意见;没有规划部门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部门不得提供土地;没有规划部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关商业银行不得提供建设资金贷款。

  突出近期建设规划对城市建设的指导作用。各地要在总结近期建设规划实施成效的基础上,对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相适应和规划已到期限的近期建设规划,应按照当前城市建设发展重点,调整或编制到2005年的城市近期建设规划。通过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合理确定城市建设规模和发展速度,合理确定近期城市重点发展区域和用地布局。近期规划应注意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用地必须控制在国家规定的用地标准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范围内,严禁安排国家明令禁止项目的用地,严禁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的违法建设行为。严格控制超高层建筑、超大广场和别墅等建设项目,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建办公楼。城市老城区改造和危旧房改造要摒弃“就地安置”“就地平衡”的陈旧观念,要通过异地安置,降低城市中心区开发密度,逐步改善人居环境。在审批城乡规划和具体建设项目过程中,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严格掌握尺度,凡拖欠公务员、教师、离退休人员工资,不能及时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市,不得或变相用财政资金新上脱离实际的各类楼堂馆所和不求效益的基础设施项目。

  明确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强化规划强制性内容的严肃性。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在2003年底前,对已经批准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进行补充完善,明确强制性内容的总体要求;正在编制或调整完善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要重点突出强制性内容。城镇体系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城镇发展用地规模与布局;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布局;需要严格保护的区域和控制开发的区域;区域性公用设施布局;毗邻城市的城市取水口位置和污水排放口位置及控制范围等。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城镇功能布局和建设用地规模;各项重大市政基础设施的规划布局;水源保护区、生态保护区、公共绿地与防护绿地等控制建设地区,城市防灾减灾设施布局和建设原则;世界遗产地、历史文化保护区、大遗址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与风景名胜区范围。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和容积率、建筑密度等开发建设强度指标;道路、停车场、市政设施与公共设施建设控制要求;各类绿地的性质和控制范围;历史文化保护区详细规划确定的各项建设控制措施。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明确城乡规划建设的重点内容,加强城市建设管理。按照到2005年前全省城市污水处理率要达到45%以上,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以上的目标,进一步完善污水处理、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加快城市污水管网规划建设的步伐,推进城市污水处理、垃圾无害化处理产业化进程,扭转城市污水处理、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严重滞后的状况。加强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的规划建设管理,全面进行清理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对未取得相关审批许可的建设工程项目,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城市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严肃查处,转变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规划管理的混乱局面。切实加强对小城镇建设的引导,“十五”期间重点发展县城及省级20个重点中心镇,防止一哄而起,遍地开花;中心镇人民政府要依据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的要求,对不适应要求的城镇总体规划进行调整;重点解决好与小城镇发展密切相关的区域基础设施、居住小区、工业园区、商业街区建设,有条件的小城镇要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三、加强历史文化名城、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实施和管理

  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乡)、名村保护工作。要抓紧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乡)、名村保护规划,进一步明确保护原则、内容和重点,划定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地段的保护范围,提出保护规划分期实施和管理的措施。历史文化保护区要根据保护规划确定的保护原则制定详细规划,明确保护重点,规定保护区内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建设内容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等控制要求,制定重要节点的整治方案,提出相应的管治措施。城乡建设必须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乡)、名村的整体风貌相协调,凡能体现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乡)、名村风貌和特色的地段,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对规划建设管理混乱,历史文化遗产破坏严重的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乡)、名村予以公开通报直至取消相应称号。

  加强风景名胜区保护工作。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出让或变相出让风景名胜区资源及其景区土地,已出让或变相出让的,应坚决予以纠正。要认真组织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得进行各类建设,严禁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度假区,严格限制在风景区内建设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确需建设保护性基础设施的,要依据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建设方案,组织论证并严格按法定程序报批。对未经批准擅自新开工建设的项目要责令停工并依法予以拆除,对风景名胜资源破坏严重的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要予以公开通报直至取消相应称号。

  四、切实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

  落实各级政府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责任制。城乡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市长、县长对城乡规划实施负行政领导责任。要制定城市建设项目决策程序,提高城市建设项目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城市重大建设项目要通过专家论证,应广泛征求市民意见,科学决策,对违反城市规划和决策程序的要追究行政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做好各类城乡规划的统一实施工作,市一级规划行政管理权不得下放,不得委托其他机构行使,已经下放或委托的要立即纠正。各市、县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城乡规划实施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规划实施情况,同时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其中由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以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乡)、名村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要分别向建设部和省城乡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