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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鲁市监质监规字〔2021〕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鲁市监法字〔2023〕293号规定,有效期至2026.11.30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山东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实施细则》已经省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执行。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山东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务院、省政府、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对职责范围内工业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组织实施监督检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各类实地核查以及市场监管执法稽查部门根据违法线索进行的执法检查除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制(修)订全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制度;组织、协调、指导、督查下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工作。

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辖区内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具体实施对辖区内生产者、销售者的监督检查工作,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处置。

第四条  监督检查工作应遵循科学公正、程序合法、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监督检查主要方式

第五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生产者、销售者实施的监督检查分为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

日常监督检查,是指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专项监督检查,是指市场监管部门根据上级部署、舆情信息、突发事件等产品质量监管实际需要,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市场监管部门已对生产者、销售者实施专项监督检查,且检查内容包含日常监督检查规定全部内容的,本年度内不再对其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第七条  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场监管总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编制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开。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予以适当调整。

第八条  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应当包括拟监督检查的产品、比例/数量、频次,根据辖区内产业发展状况以及监管对象的风险程度、信用状况等,科学、合理确定,保证必要的覆盖面和工作力度。上级有具体规定的应当符合其规定。

第九条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投诉举报多、质量问题突出、有严重违法记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等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列为监督检查重点。

对于生产销售多种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可视情随机确定至少一种主要产品实施检查。

第十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托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系统,建立并及时更新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者、销售者名录库,检查人员库和电子监管档案。

第十一条  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可以组织实施异地检查、交叉检查,并积极探索跨部门、跨专业的联合检查,加强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



第三章  监督检查程序

第十二条  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双随机”要求及省局规定,随机确定被检查对象名单和检查人员。

第十三条  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技术专家参与检查工作,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消费者代表、媒体记者等人员监督、见证检查工作。相关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十四条  检查人员应当预先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熟悉被检查生产者、销售者基本情况,确定重点检查内容,并准备好检查工作所需要的文书。需要对产品进行抽样的,应当事先做好相应准备。

第十五条  检查人员对生产者、销售者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监督检查通知书》(附件1)和有效证件,告知生产者、销售者监督检查的目的,介绍检查组成员、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工作流程、工作纪律以及需要生产者、销售者配合的事项等。

第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检查人员可以采取听取情况介绍、查阅资料台账记录、询问相关人员、核查现场、抽样检验等方式实施监督检查。

日常监督检查参照《山东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附件2,以下简称《检查表》)实施,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补充《检查表》相关内容;专项监督检查按上级有关规定、要求及实施方案实施。

第十七条  监督检查要按照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要求,通过文字、音像记录等方式,对监督检查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需要对产品进行抽样检验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样品抽检。

第十八条  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当汇总检查情况,讨论确定检查结果,遇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向本单位主管领导汇报。

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结果告知生产者、销售者,充分听取生产者、销售者的意见,并对相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生产者、销售者提出的意见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九条  检查人员应当如实填写《检查表》,客观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并具有可追溯性。《检查表》应当经检查人员和生产者、销售者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人员签字并加盖生产者、销售者公章。生产者、销售者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签署异议。无法取得生产者、销售者确认的,由检查人员书面注明原因,并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记录或邀请监督、见证检查的有关人员签字证明。

《检查表》一式2份,分别由生产者、销售者和监管部门留存。

第二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应当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询问,协助核查现场和抽取样品,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监督检查结果处置

第二十一条  生产者、销售者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结果处置工作。

第二十二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能够现场整改的,应当要求生产者、销售者立即进行现场整改,并记录整改完成情况;不能现场整改的,应当依法责令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要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相关要求予以核查,应当立案的要依法立案查处。

第二十三条  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监管部门要求进行认真整改。整改完成后,应当及时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整改情况。

第二十四条  生产者、销售者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跟踪生产者、销售者整改情况,并在生产者、销售者提交整改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或生产者、销售者未提交整改报告,整改期限届满后3个工作日内,对生产者、销售者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记录生产者、销售者整改结果。

第二十五条  实施监督检查的单位应当在检查(复查)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监督检查(复查)情况录入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系统。应通报其他部门的,按有关规定进行通报。

第二十六条  监督检查结果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监督检查工作要求

第二十七条  参与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有关工作纪律,严格检查、秉公执法、不徇私情;依法维护国家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保护生产者、销售者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十八条  检查人员对生产者、销售者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遵守生产者、销售者安全生产、卫生防护等制度要求。不得妨碍生产者、销售者正常的生产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生产者、销售者的财物,不得开展与监督检查无关的其他活动或谋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九条  生产者、销售者认为检查人员不按规定履行职责或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可以向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投诉或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三十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为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条件,配备工作设备,改善工作条件,提升监管能力,推进工作落实。

第三十一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监管工作需要,积极对监督检查人员开展法律法规和专业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

第三十二条  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通过查阅监督检查记录、交叉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对下级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督查。

第三十三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1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1月30日。《山东省质监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业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实施细则>的通知》(鲁质监工发〔2017〕38号)同时废止。



附件:1.监督检查通知书

2.山东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




附件2

山东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

基 本 情 况

类  型

□生产者       □销售者

名  称


地  址

山东省        市        区(市、县)         镇(街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及电话


主要产品


是否取得

相应资质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CCC:

□其他:

本次检查产品


是否正常经营

□是; □破产、倒闭; □停产(1年以上);

□暂时停产(预计恢复生产时间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获证企业

是否按要求开展

年度自查并公示

□发现问题

□未发现问题 
□本条不适用

近三年

监督抽查情况


近三年

监督检查情况


检  查  记  录

序号

检 查 项 目

检 查 内 容

检查结果

检查发现问题及处置意见

1

生产许可资质

情况

许可证书标注的相关内容是否与实际一致

□发现问题

□未发现问题 
□本条不适用


是否存在无证生产、销售无证产品情况

□发现问题

□未发现问题 
□本条不适用


2

生产条件保持

情况

是否具备满足其生产、检验所需的工作场所和设施,并运行正常

□发现问题

□未发现问题 

□本条不适用


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发现问题

□未发现问题 

□本条不适用


变化后是否按规定办理

□发现问题

□未发现问题 

□本条不适用


年度自查报告内容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

□发现问题

□未发现问题 

□本条不适用


3

进货查验情况

有无进货查验规定(制度)

□发现问题

□未发现问题 

□本条不适用


是否开展进货查验(抽查进货、入库验收记录)

□发现问题

□未发现问题

□本条不适用 


对不合格原材料(产品)的处理记录

□发现问题

□未发现问题 

□本条不适用


4

出厂检验情况

有无出厂检验规定(制度)

□发现问题

□未发现问题 

□本条不适用


是否按照有关规定检验合格后出厂(抽查出厂检验、出库记录)

□发现问题

□未发现问题 

□本条不适用


对不合格产品的处理记录

□发现问题

□未发现问题

□本条不适用


5

执行标准情况

经营者生产相关产品是否有相关标准

□发现问题

□未发现问题 

□本条不适用


是否在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明执行标准

□发现问题

□未发现问题 

□本条不适用


6

包装标识情况

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是否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发现问题

□未发现问题 

□本条不适用


是否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发现问题

□未发现问题 

□本条不适用


是否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发现问题

□未发现问题 

□本条不适用


对限期使用的产品,是否在显著位置清晰的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期或者实效日期

□发现问题

□未发现问题 

□本条不适用


产品标签标识是否符合产品标准及其它有关规定

□发现问题

□未发现问题 

□本条不适用


7

禁止性质量义务落实情况

是否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发现问题

□未发现问题 

□本条不适用


是否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发现问题

□未发现问题 

□本条不适用


是否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发现问题

□未发现问题 

□本条不适用


8

委托加工

有无委托加工行为

□发现问题

□未发现问题 

□本条不适用


标识标注是否符合委托加工有关规定

□发现问题

□未发现问题 

□本条不适用


9

产品质量问题处理情况

监督检查不合格是否已按规定完成整改

□发现问题

□未发现问题 

□本条不适用


监督抽查不合格是否已按规定完成整改

□发现问题

□未发现问题 

□本条不适用


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可加附页)


检查结果

□未发现问题   □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   □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发现问题已责令整改   □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

□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   □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   □其他

生产者/销售者意见

(同意/有异议)


生产者/销售者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签字:


检查人员:                        联系电话: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注】:1、此表是市场监管部门对生产者/销售者实施监督检查的工作记录,应如实、完整填写。

2、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检查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补充相关内容。

3、此表由检查人员在现场填写并签字,一式2份,分别由生产者/销售者、监管部门留存。

4、检查人员应提示生产者/销售者有关人员对检查情况签署意见并签字确认,生产者/销售者对检查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签署异议。



解读:《山东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2021年10月22日


一、修订的必要性

市场监管部门对职责范围内工业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是《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的法定职责,也是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有效监管手段,但具体实施中缺少细化的工作规范。《产品质量法》规定了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并未规定对企业生产销售行为的监督检查方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只规定了对获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工商总局令第85号)规定了流通领域的监督检查内容,但已于2020年1月1日废止。目前,我省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仍主要依据2017年原省质监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山东省质监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业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实施细则>的通知》(鲁质监工发〔2017〕38号),该文件规定的是工业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要求,并不包括流通环节监督检查,与市场监管改革后生产、流通一体化监管的工作要求不一致,也难以适应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当前面临的新情况、新特点。为指导全省市场监管部门进一步做好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亟需修订《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二、起草依据

该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务院、省政府和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规定制定。

三、起草过程

机构改革以来,全省市场监管系统严守产品质量安全底线,积极探索生产、流通一体化监管,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规范。在此基础上,省局牵头起草并与部分市局、技术机构等反复沟通交流,数易其稿,修订完成《监督检查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本次修订扩大了文件的适用范围,强调了“双随机一公开”要求,梳理规范了监督检查程序,删除了部分与其他文件重复和不易落地执行的条款,并对检查记录表等文书进行了认真调整完善。

《监督检查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于4月19日-5月19日通过省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发各市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25条意见,经集体研究讨论,共采纳8条、部分采纳2条、不予采纳15条。其后,提交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按照法规处意见进行了调整、完善。

四、主要内容

《监督检查实施细则》(送审稿)主要包含总则、监督检查主要方式、监督检查程序、监督检查结果处置、监督检查工作要求、附则,共六章三十四条。

(一)总则。主要包括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省市县三级职责分工、基本原则等。

(二)监督检查主要方式。主要包括监督检查分类、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的制定、监督检查的重点以及信息化要求等。

(三)监督检查程序。主要包括实施监督检查的程序、要求、内容和方法等。

(四)监督检查结果处置。主要包括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置程序、检查结果的上报和公开等。

(五)监督检查工作要求。主要包括对检查人员的纪律要求、监督检查工作保障以及对监督检查工作的督查等。

(六)附则。主要包括文件实施日期和有效期。

五、关于施行日期的说明

该文件的公布日期是2021年10月19日,施行日期是2021年12月1日。



来源: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