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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同意调整金湖县辖区内禁渔制度的批复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同意调整金湖县辖区内禁渔制度的批复
苏农规〔2019〕5号

淮安市农业农村局:

你局《关于调整金湖县辖区内禁渔制度的请示》(淮农发〔2019〕164号)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等相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在金湖县辖区部分水域设立常年禁渔区,时间为每年1月1日0时起至12月31日24时止,地点为淮河入江水道西至与盱眙、洪泽交界的九条沟,东至金湖东、西偏泓闸口连线以北水域设立禁渔区,禁渔区内常年禁止捕捞。

二、有关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当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上述水域禁渔期间的渔政管理工作,对违反渔业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三、按照有关规定,请于每年度末将本年度的禁渔执行情况报我厅备案。

此复。

附件:关于调整金湖县辖区内禁渔制度的通告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2019年11月21日

抄送:中国海监江苏省总队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19年12月1日印发

 

附件:

关于调整金湖县辖区内禁渔制度的通告


为保护渔业生态环境,科学利用渔业资源,维护渔业生产秩序,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确保金湖县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调整金湖县辖区内禁渔制度。现通告如下:

禁渔时间和范围:

1、常年禁渔区:每年1月1日0时起至12月31日24时止淮河入江水道西至与盱眙、洪泽交界的九条沟,东至金湖东、西偏泓闸口连线以北水域设立禁渔区,禁渔区内常年禁止捕捞。

2、阶段禁渔区:每年3月1日0时起至5月31日24时止,宝应湖区退水闸向北至东滩大窑一线大汕西岸各河口以西水域;淮河入江水道北至金湖东、西偏泓闸口连线以南水域,南至塔集先锋洞与北新洞连线以北水域;金湖县境内的湖泊、湖湾、湖荡、河道等自然水域。

二、螺蛳、银鱼的特许捕捞许可由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渔业资源状况依法作出许可,但不得与上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捕捞限额指标相违背。

三、禁渔区、禁渔期内不得从事水生动植物捕捞作业和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从事捕捞作业渔船、渔具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应当全部撤出生产区域。

四、禁止使用的渔具、渔法:电鱼、炸鱼、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