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实施工作的通知
浙建〔2018〕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建〔2022〕1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建〔2024〕1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建委(建设局)、规划局,发改委,国土局:
依据《
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5部门《关于开展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建设发〔2016〕149号)的规定,各地编制并公布了绿色建筑专项规划。为确保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实施到位,进一步推动我省绿色建筑发展,现就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实施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绿色建筑等级等控制性指标的源头管理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提出或明确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时,应当将绿色建筑专项规划中确定的绿色建筑等级、装配式建筑建造和住宅全装修等控制性要求书面告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中,明示该地块绿色建筑等级、装配式建筑建造和住宅全装修等控制性要求,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同时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落实监管责任,从源头上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绿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