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设局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建筑装修垃圾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建工〔2018〕16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及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建法〔2018〕1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有关单位:
为建立科学合理、管理有序的建筑装修垃圾收运监管体系,规范建筑装修垃圾全过程管理,厦门市建设局、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根据《
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厦门市建筑废土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厦门市建筑装修垃圾处置管理办法》,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厦门市建设装修垃圾处置管理办法
2.厦门市建筑装修垃圾处置管理人责任书(示范文本)
厦门市建设局 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8年8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厦门市建筑装修垃圾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合理、管理有序的建筑装修垃圾收运监管体系,规范建筑装修垃圾全过程管理,根据《
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厦门市建筑废土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筑装修垃圾处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负责处理”的原则。全面推行建筑装修垃圾袋装、装厢转运,有效抑制装修垃圾撒漏产生污染,实现建筑装修垃圾“源头有分类、收集有主体、运输全监控、消纳全利用”的总体目标。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装修垃圾的收集、运输、中转、分拣、消纳等处置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建筑装修垃圾是指按照规定无需实施施工许可管理的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产生的土、沙、石、砖、瓦、灰、水泥以及破损的陶瓷、玻璃制品、玻璃纤维制品等灰土类垃圾。
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对建筑装修垃圾进行资源化处理。
第四条 本市实行建筑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
住宅小区由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业主(或公租房的承租人)为责任人,住宅小区的产权人(或所有人)为责任人。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和经营场所,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单位为责任人。
按照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确定管理责任人。
第五条 建筑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设置专门的建筑装修垃圾堆放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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