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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复函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复函
闽劳社办〔2007〕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1979-2014年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闽人社发〔2017〕1号规定,继续有效
福州市劳动保障局:
你局《关于在国外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视同缴费年限问题的请示》(榕劳险[2006])388号)、《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请示》(榕劳险[2006]390号)和福州市社保公司《关于福州锁厂6位老工人要求参保养老保险的函》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出国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是否视同缴费年限问题
你局《关于在国外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视同缴费年限问题的请示》(榕劳险[2006])388号)认为在职人员出国留学,获得博士学位后回国工作的,其在国外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应计算为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并视同缴费年限。根据1986年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国发[1986]107号)第六条第(七)款:“在职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回国工作后,┄┄。获得博士学位回国参加工作的,其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的年限,国内计算工龄,工龄计算办法与公派留学人员相同”规定,在职人员出国留学,获得博士学位后回国工作的,其在国外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应计算为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关于视同缴费年限的问题,应按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参加养老保险全省统筹企业职工缴费年限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劳社[2001]10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回国博士原属于全民固定工的,从1989年1月起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其1988年底前符合国家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如1989年1月起未参保的,其1988年底前的工龄不能视同为缴费年限,若符合补缴条件的可允许其补缴。对于1989年1月以后按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在新参加养老保险时,可以办理补缴。
二、关于福州市灯炮厂部分长期“临时工”要求补缴“临时工” 期间养老保险费问题
你局《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请示》(榕劳险[2006]390号)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