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用人单位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暂行规定》的通知
闽劳社文〔2007〕42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1979-2014年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闽人社发〔2017〕1号)规定,修改后有效。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要求,省厅制定《福建省用人单位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监察处。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日
福建省用人单位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加强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的监督,提高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自律意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用人单位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以下简称社会公布),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将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违法单位)及其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布的一项制度。
第三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级管辖的用人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之一,可以向社会公布:
(一)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两个月(含两个月)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拖欠工资达三个月以上,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而逾期不支付的;
(二)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和利用提高劳动定额变相降低工资水平,情节严重的;
(三)严重违反劳动者工作时间规定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而拒不改正的;
(四)非法使用童工的;
(五)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而拒不整改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施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节恶劣的;
(七)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未按规定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八)骗取社会保险金持续3个月以上的;
(九)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求职者或劳动者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社会影响恶劣的;
(十)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活动的;
(十一)劳务派遣单位违反《
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