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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三)》的通知【全文废止】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三)》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财行〔2017〕3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六)》的通知》(闽财行〔2023〕12号规定,全文废止
省直各部门:

针对差旅费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反映的一些具体问题,我厅制定了《福建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三)》。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7年12月1日


福建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三)


1.农民代表、城市无固定工资收入代表参加省直群团组织召开的代表大会、执委会等履职活动,往返交通费如何报销?  

答:农民代表、城市无固定工资收入代表参加省直群团组织召开的代表大会、执委会等履职活动,往返交通费可由省直群团组织承担。如果代表所在地群团组织统一组织参加的,由组织单位承担。

其他代表参加省直群团组织上述履职活动,往返交通费原则上由所在单位或组织单位承担。单位无法报销往返交通费的,由省直群团组织承担。

以上代表参加中央群团组织上述履职活动,按照中央有关规定执行。如果无法报销往返交通费的,由省直群团组织承担。

上述代表不能在省直群团组织领取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

省直群团组织是指省总工会、团省委、妇联、科协、社科联、计生协、文联、侨联、台联、残联、贸促会、中华职教社、红十字会、黄埔军校同学会、留学生同学会、记协、作协、法学会、友协、金门同胞联谊会、工商联、关工委、老促会、老体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