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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厦门市出租车卫星定位调度报警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厦门市出租车卫星定位调度报警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府办〔2001〕18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及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府〔2013〕315号)规定,待修订。
各区人民政府,有关单位:

  《厦门市出租车卫星定位调度报警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一年八月十三日

  厦门市出租车卫星定位调度报警税控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出租车行业服务与管理水平,加强税收征管,保障经营者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证出租车卫星定位调度报警税控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顺利建设和有序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系统由专门卫星定位调度报警税控系统运营企业(以下简称运营者)承担建设和日常运行、维护管理。

  系统首期向出租车提供车辆定位、调度(预约租车)、报警、信息广播等基本服务,并逐步向出租车提供增值服务。

  第三条 市财政、物价、公安、地税、运管、技术监督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系统运行中的相关事务进行管理,并加强相互之间及与运营商的协作。

  第四条 本市出租车应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调度报警装置和税控计价器。

  第五条 系统在运营商设立总监控中心,在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市地税局、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分别设立报警、税控、调度与营运数据管理分中心。

  第六条 运营商对出租车首次入网安装卫星定位、调度、报警装置(以下简称车载终端),按规定收取入网费。出租车因故终止营运的,该装置应缴回运营商。

  新投放出租车应按规定安装税控计价器。

  第七条 驾驶员应在向市交通运输管理处领取上岗证的同时,领取、使用智能驾驶员管理卡(以下简称IC司机卡)。IC司机卡应与上岗证同时使用。

  IC司机卡用于开关税控计价器和从税控计价器上下载营运数据、记载违章信息。

  每辆出租车按两名驾驶员免费配发IC司机卡。因故变更、新增驾驶员或原卡丢失、损坏的应及时申领,并缴工本费。

  IC司机卡不得出借、转让、涂改、伪造。

  第八条 税控计价器启用后,出租车必须使用卷筒式“厦门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

  出租车受租到达目的地,应即打印发票并给付乘客,按发票金额向乘客收取租车费用。

  第九条 未经有权机关指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动、维修、改造税控计价器及其连接装置。

  第十条 入网出租车按月向运营商缴纳基本服务费。基本服务费由出租车企业统一收取后向运营商缴交。

  入网费和基本服务费的收费标准由市财政、物价部门根据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

  第十一条 出租车企业可向运营商申请设立本企业车辆调度终端。

  第十二条 运营商应加强系统的日常维护、管理,保障系统的日常运行,保证报警、调度、营运数据传输的安全、及时、准确,为各分中心、企业调度终端、车载终端提供技术保障。

  第十三条 各分中心和企业调度终端、车载终端用户应规范使用、认真维护,不得擅自拆卸、维修、改造。

  破坏或其他违规行为造成车载终端损坏和营运数据丢失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终端用户、驾驶员应接受运营商及公安、地税、技术监督、运管部门共同组织的岗前培训。系统建成后,该培训内容纳入运管部门的上岗培训。

  第十五条 为保证系统紧急报警装置仅限于出租车营运期间遭遇抢劫、杀人、涉枪、涉爆等突发性恶性暴力犯罪的紧急情况时使用。非紧急情况的交通事故、驾乘间一般纠纷等,应使用车载终端的相关功能键或语音报警,不得使用紧急报警装置。

  第十六条 车载终端出现故障时,应在1小时内将出租车开到具备资质的维修机构修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