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商业办公项目变更为酒店项目暂行规定》的通知【到期失效】
厦资源规划规〔2020〕5号
USHUI.NET®提示:2023年新出台《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商业办公项目土地用途变更和建筑功能临时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厦资源规划规〔2023〕4号》
各相关部门:
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加快化解商业办公用房库存,激发片区活力,优化营商环境,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我局制定并印发《厦门市商业办公项目变更为酒店项目暂行规定》,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7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商业办公项目变更为酒店项目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加快化解商业办公用房库存,激发片区活力,优化营商环境,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厦门市已出让(含协议出让)的土地用途含商业、办公的项目,将商业、办公用途变更为酒店用途。其中,办公项目应为2017年12月30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办公类建设项目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7〕234号)文件施行之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
第三条 项目用途变更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与土地使用权人一致;
(二)已经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在建或已建成项目,申请人应当先停止预售;
(三)应当征求利害关系人(含项目已售房产的买受人)意见;
(四)须成立独立的酒店经营法人公司;
(五)已按原出让合同和监管协议约定完成税收等承诺,或已按规定补足税额、缴纳违约金;
(六)功能变更后应能满足建筑结构和消防安全要求。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变更用途:
(一) 按照总部用地政策出让的办公项目;
(二)存在违法违规用地行为未处理的;
(三)应依法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四)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第五条 项目用途变更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资源规划部门提出用途变更的申请。申请材料包含拟变更用途的房屋位置、面积、层数、变更理由等。项目应以栋、层等具有单独运营管理条件、相对独立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申请;
(二)资源规划部门根据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进行初步审查,并通过“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征求发改、财政、生态环境、建设、文旅等相关主管部门以及属地区政府和管委会意见。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参照新出让项目要求对变更的必要性、可行性及相关要求提出意见。文旅部门对酒店的规模、档次等提出明确意见;同时,属地区政府或管委会建立联席会议机制,组织发改、财政、审计、商务、税务、资源规划等部门对原出让合同和监管协议履约情况进行审核认定;
(三)相关部门审查同意后,由资源规划部门会同属地区政府或管委会组织专家对规划条件变更等进行论证。建设单位应委托原项目主体设计单位或者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对项目变更后是否符合酒店的结构安全及消防安全有关规范进行复核确认;
(四)经专家论证同意变更的,由资源规划部门对外公示10日;
(五)公示期有异议的,由资源规划部门组织复核,经复核认定确有问题的,作出不予变更决定书,终止变更申请。公示期满无异议或有异议但处置完毕的,由资源规划部门将相关材料(包含规划条件变更、监管事项要求及违约条款等方案)报市政府研究;
(六)经市政府同意后,资源规划部门核定规划条件;
(七)资源规划部门根据规划条件等,拟定变更土地用途供地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与申请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补充合同并按规定结缴地价。属地区政府与申请人签订监管协议,按规定重新约定税收等相关事项;
(八)资源规划部门将经依法批准的规划条件变更情况予以公布,同时通报同级监察机关;
(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