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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关于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关于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渝府发〔2005〕4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渝府发〔2015〕35号)规定,继续施行,其有效期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重新起算。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市环保局《关于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关于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环保局  二○○五年四月)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建立和完善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避免因规划实施不慎对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综合管理工作。发展改革、经贸、农业、旅游、建设、交通、财政、规划、国土房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实施意见的要求,负责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工作。

二、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的下列规划(具体范围见附件1、2),应在规划报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一)综合规划。即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和流域开发利用规划。

(二)专项规划。即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规划。

(三)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以下简称指导性规划)。

三、综合规划和指导性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可由规划编制单位自行实施,也可委托专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实施;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由规划编制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实施。

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应按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试行)》(HJ/T130―2003)的要求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其中,综合规划和指导性规划编制环境影响篇章(说明),专项规划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五、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由规划编制单位或环境影响评价机构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社会调查和网上征集意见等方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意见,并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附具采纳或不予采纳的说明。

六、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完成后,若规划文本有重大调整,规划编制单位应组织编制环境影响评价补充文件。

七、对综合规划和指导性规划的环境影响篇章(说明)的审查,由规划审批机关在组织审查规划时一并进行。审查时,应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环境保护专家参加。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审查。

八、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选专家参加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选定专家人数不得低于参加审查人数的50%。

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应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完成,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通过审查的,应重新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经审查提出修改意见的,应按照审查意见进行修改。规划编制单位应根据修改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规划草案进行修改。

十一、报批规划应备齐以下材料,否则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受理。

(一)综合规划和指导性规划应报送规划文本及编制说明和规划环境影响篇章(说明)。

(二)专项规划报送规划文本及编制说明、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及审查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

十二、规划审批机关在审批规划时,应当将规划环境影响篇章(说明)提出的对策措施以及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环境评价结论、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在审批中未采纳的意见和措施,应予以说明,并存档备查。

十三、规划实施后如出现对环境产生明显不良影响,规划编制单位应及时组织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报告规划审批机关。规划审批机关应责成规划编制单位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

十四、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费用纳入规划编制经费预算。

十五、规划编制机关、审批机关、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编制和审批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本实施意见规定的,由监察部门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六、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审批的有关规划,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附件1:

重庆市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

一、土地利用有关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区域建设、开发利用规划

国家经济区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