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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的通知

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的通知

济自然规划发〔2024〕166号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在2022年11月印发实施的《济南市规划审批“豁免”清单》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进行了修订更新,形成《济南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实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济南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


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2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济南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

 

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和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制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快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创新和完善审批体制机制,切实减负便民,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制订本豁免清单。

一、下列类型,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一)装修维护类

1.不增加建筑面积、建筑层数,不增设夹层,不改变建筑结构、规划性质的内部装修与房间分割;

2.不影响城市风貌、不改变建筑高度的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装修(文保单位、历史建筑等受保护的建筑除外);

3.住宅建筑外墙空调架、雨棚、防盗窗、太阳能、防高空坠物、保温层等设施安装;

4.大型场馆内部为会议、展览等活动搭建的临时性设施; 

5.室外烟道、空调室外机隔音、美化设施改造; 

6.为扬尘污染治理进行整体封闭改造的设施;

7.在自有建设用地内,符合安全、卫生、市容市貌要求的集装箱等物资的摆放; 

8.工业、仓储用地内的设备安装等;

9.工业、仓储用地内为保障项目运输、装卸货避风遮雨需求,设置未围合形成建筑空间的雨棚等设施。 

(二)公共服务类

10.政府主导建设或在自有建设用地内建设的篮球场、足球场、健身场、体育跑道、无基础看台(包含周边围护结构如铁丝网、护栏)等设施;

11.公交车站(亭)、自助式公用电话亭、报刊亭、警用设施、可移动性的半固定式临时献血设施、可移动的非永久性公共厕所、公共直饮水设施、电动自行车(汽车)充电桩等设施;

12.路灯、路标、路牌、公共信息发布牌、垃圾回收箱、路边小品及灯光、旗杆等设施及安装上述设施的基座、建筑构件;

13.电动自行车换电柜、寄存柜、公共自助售货柜、智慧服务系统柜等各类无基础、可移动或可拆卸设施,及AED装置(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救援设施;

14.不增加建筑面积、不影响城市景观和他人物权的用于绿化种植的构筑物;

15.在各类公园、绿道、林场、景区内,政府主导或政府授权平台建设的小型管理服务建筑,以及用于休憩的亭台廊榭、景观水池、无上盖游泳池、雕塑、园林小品等游憩及景观建(构)筑物,各类道路、小桥(涵)等交通设施,内部围墙、配套厕所、驿站、水电设施设备等基础设施及建(构)筑物等;

16.在满足日照、结构、消防、环保、安全等条件下,利用城市高架桥桥下空间设置公共停车、公交停车、非机动停车、公共充电设施、文化体育、休闲活动等公益性设施。

(三)市政、交通设施类

17.新设或者更新消防水源和不独立占地的消防设施;

18.无独立占地的电力设施、通信设施、无线电发射(接收)设施、分布式光伏设施,及用于安装上述设施的构筑物及配套设备;

19.在满足日照、结构、消防、环保、安全等条件下,用于衔接市政管网设施的配套箱柜及通信基站、燃气调压箱柜、阀门、放散管、供电设施增容改造、地下构筑物以及化粪池、污水处理池等附属设施;

20.符合综合管廊规划要求,在管廊内进行的市政管线工程建设项目。利用现有电缆、电信管沟或套管进行穿缆的电缆、电信管线工程;

21.城市轨道交通、公路、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设备、慢行系统风雨连廊设施及其他道路交通附属设施的安装、维修、加固,城市轨道交通、公路和城市道路、桥梁的维护、加固、整修工程等不涉及调整道路规划红线且不涉及新增用地的交通工程;

22.已建成道路现状红线范围内,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实施交通优化改造及绿化迁改、道路附属设施迁改项目;

23.在满足日照、结构、消防、环保、安全等条件下,临时设置的平面公共停车场,利用已有建(构)筑物设置的机械式停车设备,利用自有建设用地增设的非机动停车、车棚、充电等设施;

24.政府主导或政府授权平台实施的河湖、水库、渠道、闸坝及其附属设施治理项目,包括河湖清淤疏浚、岸坡整治、水文监测,河道内蓄水构筑物建设,堤岸的维修加固工程等;

25.加油(气)站用地内建设撬装式加油(气)站以及用地内部储油(气)罐、储油(气)柜等。在加油(气)站、停车场等经营区域范围内设置的一体化洗车设施。

(四)更新改造类

26.经主管部门认定,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建筑主体结构,利用既有建筑,开展便民菜市场、创意文化展示、便民服务、医疗养老、托育以及其他公益性活动的改造项目;

27.按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求,住宅小区利用既有建筑进行改建的公厕、垃圾收集点、换热站、配电站、警务室、微型消防站等设施工程且不新增建筑面积的;

28.已建成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内部道路、配套市政管网、围墙、围栏、大门等的修缮、调整,新设机动车道闸、简易门岗、人行出入口等各类无基础设施;

29.符合道路交通管理部门要求,调整既有或已经规划审批的出入口宽度及位置的;

30.自有建设用地内地面及地下停车位划定与调整(不能低于相关规范规定的车位配比);

31.符合相关政策的非机动车停车棚,既有地下车库出入口顶棚、机动车充电设施和非机动车充电设施的设置或更新;  

32.自有建设用地内户外景观水池、运动场地、儿童游乐设施等各类设施及附属于公共建筑或院落的小型雕塑、假山水池、凉亭、连廊等景观设施的设置或更新;

33.按相关政策标准要求增加节能设施、无障碍设施、消防设施、安防设施及技术改造的。

二、下列类型,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1.不涉及面积增加的屋顶维修改造;既有公共建筑建设符合日照、消防、安全、退让距离等要求及各项技术规定的屋顶构筑物(文保单位、历史建筑等受保护的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除外);

2.自有建设用地内的管线工程;

3.自有建设用地内的临时施工棚、施工用房、施工围墙、临时施工出入口、临时售楼处等,竣工前拆除的;

4.抢险救灾、应急防控等建设项目及其临时用水、用电、用气工程,任务完成后拆除、恢复原貌的;

5.由相关政府部门主导实施的未涉及增加建筑面积的改造整治项目,包括街巷整治、庭院改善、小区内部综合整治、农贸市场、环卫设施(包含公厕、道班房、清洁楼、车场等)等改造提升项目;

6.符合相关政策的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新增建筑面积不大于100㎡的;

7.既有住宅小区,经主管部门认定的新增换热站、供水加压站等公共配套项目;

8.符合相关政策,在非居住项目用地内加装符合功能和景观要求的电梯、消防楼梯工程;

9.政府主导建设的、为既有体育健身设施配套使用的建筑,面积不大于100㎡的;

10.普通工业仓储项目,因企业生产管理需要增设门卫,建筑屋顶加建水箱间、楼梯间、电梯间,建筑面积不大于100㎡的;

11.在不改变建筑使用功能和满足消防要求、结构安全条件的情况下,既有生产厂房、物流仓库内的增减夹层;

12.工业、仓储用地内因消防、人防、电力、环保等相关部门要求,增设建筑面积不超过200㎡的配电室、水泵室、消控室、污水处理等配套设施;

13.符合相关政策,地下新建消防水池、污水池、事故处理池等构筑物的;在自有建设用地内,新建供水调蓄水池、其他水处理构筑物的;

14.现状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用地内,新增不大于200㎡的设备用房或配套设施用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