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厦门市住房货币化分配试行方案》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2000-05-10 厦财综〔2000〕3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公布有效、废止、修订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财规〔2022〕1号)规定,继续有效。根据中央有关规定,住房补贴(含住房货币化补贴)按照个人现有额度暂时保留,后续国家将统一规范。建议在国家统一规范前暂不修订有关文件。
文件正文见附件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住房货币化分配试行方案》自1999年8月5日经市政府批准颁布实施以来,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的住房货币化分配工作取得一定的成绩,为确保住房货币化分配方案的顺利实施,现将住房货币化补贴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本市范围内私房(指本人及配偶名下的祖业遗产、自己购、建私房)未交过土地出让金的,视为已享受住房优惠政策;职工在集体土地上建房的,视为已享受政府住房优惠政策。
二、住周转房、单位集体宿舍等临时公房的,职工出具从1999年7月1日起按房改租金标准3倍交租证明后,可视为未享受住房优惠政策。
三、租住私房的应出具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证》,方可办理住房货币化补贴手续。
四、配偶在外地,应提交配偶户口所在地房改办出具的是否享受住房优惠政策的证明,如有租住公房或买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面积要两地合并计算。
五、夫妻一方在机关事业单位,另一方在企业单位(未实行住房货币化补贴),如在企业一方又取得优惠政策住房的,则从住房情况发生变化的下月起调整住房货币化补贴,已一次性领取的,预支未抵扣的部分要退还原单位。
六、单身职工买房改房、经济适用房超过40平方米按规定超标加价的,可享受差额补贴。计算补贴面积要扣40平方米及不计价(阳台、公摊)面积。购买超过40平方米未按规定超标加价的,不能享受住房货币化补贴。
七、兄弟、姐妹、父子、母子等两人按房改规定购买房改房的,产权归购房申请人所有,家庭另一成员退还单位或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原已支付(抵扣)的购房工龄补贴后,视为未享受住房优惠政策。
八、私房拆迁安置的,原私房未交土地出让金的,视为已享受住房优惠政策。
九、职工购、建产权手续不全的住房或按标准租金租住产权手续不全的公房,视为已享受住房优惠政策。
十、个人申请并经单位同意退出承租的公房的,可视为未享受住房优惠政策,但计算住房货币化补贴的年月要扣除1999年7月l日至退房时的年月。
十一、把承租的公房转到子女或其他人名下,又要求住房货币化补贴,单位要查其过户是否符合清房有关规定及住房来源等情况后,从严把关。
十二、1992年5月l日(含1日)以后,未交过土地出让金的私房通过赠与、拆迁等转移到子女或其他人名下,原产权人视为已享受住房优惠政策。
十三、1999年6月30日(含30日)之前户口迁离本市或出国(境)定居的,不实行我市住房货币化补贴。
十四、职工月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金额计算到“角”。
十五、职工1999年7月l日以后(含7月1日)购买自住商品住房的,凭市房地产交易中心鉴证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向单位申请,按未达标面积一次性发放住房货币化补贴,如有预支住房货币化补贴的要附上借款协议。
十六、非夫妻关系合购商品住房的,计算增发住房货币化补贴的面积按其产权份额面积计算。
&emsp